徐某某无理上访纵火报复社会,恶行世所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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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起因,是许某某没有拿到首期安置房,许某某和妻子栾某先是以为上访、以死相威胁就能达到自己的私利,然后才导致了栾某某的死亡。为了达到目的,引起社会关注,被告人许某某恶毒到甚至纵火焚烧公交车,此等恶行世间罕见。

案例回顾

01

无理上访、纵火报复社会

2011年,在所住的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家村旧房改造过程中,许某和妻子栾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第一期住房分配,也未与村委会签订第一期安置协议,而是与村里签订了第二期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许某想为儿子结婚提前取得安置房,便坚持要第一期安置房。该村有200多户属于这种情况。村委会决定不分配第一期住房,剩余的80多套房子全部用于第二期安置。被村里拒绝后,许某和妻子栾某多次申诉,但无果。2013年8月26日,栾某在申诉过程中坠楼身亡。 当地警方迅速行动,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作出不立案决定。随后,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不立案监督决定。

事后,被告人许某仍固执己见,完全按照自己的猜测行事,不断上访,使自己的怨恨一步步加深。由于上访未得到解决,许某心中不满,产生了放火焚烧公交车以引起社会关注的极端想法。他想起自己在网上看到过公交车起火的报道,认为这样做影响很大,便决定放火焚烧公交车以泄报复心理。

许某曾经营珠宝加工生意,家中储存了大量汽油。2014年8月20日上午,许某将家中储存的汽油倒进塑料瓶中,携带装满汽油的手提包和衣服,在龙口龙矿商城公交站登上龙口公交公司1路公交车鲁FK1605次。许某刚上车时发现车上人少,便抱着手提包坐在车厢中间,等车开了十几站。当公交车驶至龙口市辛家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华村路口,乘客增至40余人时,许某便开始放火。

徐某趁机拧开随身携带的汽油瓶,将汽油洒在包内的衣服上,用打火机点燃后扔进客车中间过道,火势迅速在车内蔓延。司机听到乘客呼喊后,迅速将车辆停在路边,打开车门逃生。部分乘客砸碎车窗跳下车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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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车内空间狭小,火势迅速猛烈,事故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客车及乘客财物全部损毁,损失现金及财物总价值30余万元。

许某也被大火烧伤。许某感到愧疚,下车悄悄逃离现场,藏匿于龙口市北马镇一处玉米地内,后又搬家。201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兴家村南将许某抓获。

02

罪孽深重,毫无悔意

被抓后,许志永对纵火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意。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放火案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为案件顺利侦结奠定了基础。2015年1月9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许某涉嫌放火罪一案,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7月17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涉嫌放火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许某放火罪一案在烟台市龙口市(县级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闫茂华、王忠耀出庭支持起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前期做了大量细致缜密的调查工作,庭审时出具的审查报告长达122页,出庭计划书达80余页,充分证明了被告人许某某犯有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在意见书中指出:“本案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被告人许某某必须依法予以最严厉的处罚。”

庭审前,法院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许志永非常不配合,大声叫喊,称血压过高,拒绝出庭,但医生当场测量,确认其身体状况良好。庭审过程中,许志永对公诉人的陈述或质询大吼大叫,但无法反驳公诉人出示的任何证据。

法院查明,许小福因不正当要求未得到满足烟台公交纵火宣判,具有纵火焚烧客车的恶意。2014年8月20日上午,许小福将家中储存的汽油倒入塑料瓶中,携带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登上1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龙口市新家街道大川活塞公司附近东龙华村路口时,许小福趁机将汽油洒在包中的衣服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扔向公交车中间过道,导致公交车内起火,造成多人死伤;公交车及乘客物品受损,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30余万元。

烟台中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不当诉求未获支持,将怒气发泄于他人,对社会进行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许某某被抓获后,虽然对放火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却毫无悔改意向,认罪悔改态度差,主观恶意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检察机关检察官提出的指控、证据和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并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许志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30余人旁听了庭审烟台公交纵火宣判,对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给予了一致好评。

宣判后,许志永毫无悔意,冷笑连连,并表示坚决上诉。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许志永死刑。2017年6月20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令,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许志永依法执行死刑。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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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终将酿成灾难

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受伤,一辆大巴车被彻底烧毁,一个60多岁的农民,为何会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暴行?

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指出,许某性格比较极端,行为偏执,容易钻牛角尖,只要目的没有达到,就会开始树敌。对此,许某的同村村民也给出了类似的评价。据了解,许某家原住在牛栏许家村,约20年前,许某与邻居发生纠纷,一气之下搬到了庞家村。在庞家村,许某也给人“强势”、“犀利”的印象。本案检察官、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庭副庭长闫茂华告诉笔者,许某曾多次供述,因信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案发前十多天左右,他便有了放火烧车的念头。

在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中,有证人重现了当时现场的情景:徐小福将燃烧的衣服扔进客车后,火势迅速在车内蔓延。司机听到乘客的呼喊后,迅速将车辆停在路边,打开车门让乘客逃生。有乘客用救生锤砸碎车窗,跳出车外逃生。由于火势蔓延速度过快、过猛,一名女乘客当场被烧死,年仅43岁;两名六十多岁的老人因身体大面积烧伤、感染,未能接受救治而死亡。6名重伤者中,年龄最小的仅24岁。

当时车内还有一名年龄最小的乘客,年仅八个半月。为了保护孩子,婴儿母亲顶着熊熊大火,拼尽全力将孩子高高举起,最终婴儿仅脚底有些轻微烧伤,无恙。

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许志永毫无悔意,庭审最后阶段,许志永一开口,全场观众就报以嘘声。

善因善缘引发战争,积怨成灾,不管徐某出于什么原因和动机,他无视4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是疯狂的、不人道的、不道德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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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中不难看出,被告人许某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当目的未能实现时,不断发泄不满,最终落入反社会主义的深渊。结果房子没分到,妻子坠楼身亡,家破人亡,自己家财散尽。法律永远是公正的,只有心怀敬畏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龙口公交车纵火案回顾

2014年8月20日,龙口公交车纵火案发生;

201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龙口市经济开发区辛家村南将许某抓获;

2015年1月9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许某某涉嫌消防违法犯罪案件;

2015年7月17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放火案在龙口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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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诉人的指控、证据、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志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提醒

烟台市检察院公诉一庭副庭长闫茂华分享了自己办案的心得:

古人云:“心有畏惧,则不敢妄为,德行得以立;心无畏惧,则为所欲为,终将自食恶果。”每个公民都应有一颗敬畏法律的心。法律是一面镜子,我们要以之为鉴;法律是一条底线,我们要视之为界。尊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严格自我警示、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头脑清醒,绷紧守法这根弦,时刻记住,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

每一位公民都要时时处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以小善小恶,不以小恶小恶”。自觉把自己的“任性”和“爱好”牢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决不无视法律的威严,铤而走险,以自己的身体去试探法律。检察机关对违法信访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决不手软、决不纵容、决不纵容、决不放过马南山。

(所有图片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