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务派遣机构和商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方面的联系作用。 近日,市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印发了《烟台市用人单位超比例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烟台市营利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办法(试行)》。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激励
奖励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的就业年龄段人员就业,以及残疾人人数安排就业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实际安排就业人数超过比例1人(含1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认定条件:
招收烟台市户籍残疾人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 残疾人每月依法全额缴纳本市各项社会保险; 在本单位从事全日制(在职)工作的残疾职工烟台招聘残疾人,通过银行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残疾人比例就业的,应当到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审核和申请。
奖励标准:
残疾人就业每超过比例,按照当地上一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给予奖励。 对享受退税政策、集中就业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给予奖励。 每聘用残疾人超过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上一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给予奖励。 给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5倍的奖励。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对残疾人比例就业进行年度审核和申请后,于5-6月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人们。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职业安置奖金
奖励对象:
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商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奖励条件: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烟台市户籍、就业年龄的失业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 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残疾人到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在职)工作; 服务机构为烟台市各级残疾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完成残疾人比例就业年度审核申请。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招聘协议烟台招聘残疾人,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服务机构引进具有烟台市户籍和就业年龄的失业残疾人到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 用人单位为烟台市各级残疾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并由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完成残疾人比例就业年度审核申请。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推荐就业满一年,按当地上一年平均工资的1%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申请程序:
每年5月至6月,服务机构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完成残疾人比例就业年审申请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一次性工作介绍奖励。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以欺诈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该服务机构今后申请奖励的资格,并将通过中国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同时,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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