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索赔引热议,馆方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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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有关“女子月经结束后游泳导致严重出血,向游泳馆提出索赔”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新闻报道,龚女士在月经结束后不久便去游泳,然而回到家后当晚便出现了大量出血的情况,并因此入院接受治疗。龚女士对此表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游泳馆未提前告知她月经结束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游泳,因此她要求场馆给予相应的赔偿。

游泳馆对红星新闻表示,龚女士确实在店内报名了游泳课程,但事发当天是她的首次上课,后续还有多节课尚未学习。此外,事件发生后,龚女士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求,然而游泳馆仅同意补偿她一张为期三个月的季卡,但龚女士并未接受这一提议,自那以后便未曾再与我们联系。

关于这起纠纷的若干事宜,部分法律人士指出,游泳中心并无强制性的警示责任,同时目前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龚女士的大出血是由于在游泳中心游泳所致,因此不宜判定游泳中心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如果龚女士因个人健康问题无法继续游泳,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游泳费用。

女子索赔

例假刚结束去游泳,当天夜里大出血

认为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浙江电视台钱江视频报道称,桐乡的龚女士透露,在月经结束不久便投身于游泳训练,不料游泳结束后当晚便遭遇了严重的出血。她表示,出血量异常庞大,以至于不得不使用纸尿裤,连续七天出血量未见减少。即便服用了止血药物,情况依旧没有改善,直到出现头晕症状,她才不得不前往医院就诊。

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龚女士出现了子宫异常出血的症状,同时伴有中度贫血,体内还有肌瘤和息肉。她在医院住了四天,治疗费用超过了七千元。在此期间,龚女士还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游泳馆的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到游泳馆教练钱某某曾这样回复龚女士:“月经期间不宜游泳,即便月经已结束,也不可立即下水,因为即便月经结束,宫颈口也可能并未完全闭合。”看个人身体状况,下次可以多等几天。”

_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_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

龚女士的医院检查信息截图

龚女士对此观点明确,她坚信这种情况与游泳活动密切相关。原因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事前并未履行提醒职责,办理会员卡时也未告知她月经结束后需等待数日方可游泳。因此,她提出要求游泳馆赔偿一张价值两千元的游泳卡,然而游泳馆方面并未接受这一提议,导致双方关系不睦,最终不欢而散。

游泳馆的员工在视频报道中表示,作为成年人,大家对女性生理期的相关注意事项理应十分了解,因此提醒并非他们的职责所在。此外,该员工还提到,赠送游泳卡是不可能的,但补充几个月的费用是可行的。然而,龚女士并未接受这一处理方案,她坚持要求退还游泳卡及相应费用。

游泳馆回应

只同意补一张三个月的季卡

“但龚女士不接受”

8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涉事游泳馆——力美游泳健身。接线人员透露,龚女士之前确实在这家店办理了游泳课程会员卡,“她报名的游泳培训课程原本安排了10次,但她只上了1次。原因是她在月经结束后立即开始游泳,之后她感到身体不适。”

接线员表示,自那起纠纷发生以来,龚女士曾尝试就此事进行沟通,然而游泳馆仅同意补偿她一张为期三个月的季卡,然而龚女士对此并不满意,自那之后便未曾再次前来寻求解决。

记者还以消费者身份拨打了力美游泳健身的另一家分店电话。当工作人员了解到记者为女性且有意报名游泳课程时,便向其详细介绍了课程费用、店内设施和相关的注意事项。然而,并未提及关于经期游泳的注意事项。直至记者主动询问,对方才告知经期应尽量避免游泳,“如果在经期前后上课时突然来月经,可以暂停课程,之后也可以继续上课。”

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__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

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_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称其“没尽到提醒义务”,馆方:同意补一张季卡,对方不接受_

事后游泳馆教练曾回复龚女士的聊天记录(钱江视频报道截图)

律师解读

游泳馆无强制提醒义务

龚女士可因身体原因主张解除合同

那么,对于这一事件,游泳馆是否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月经恢复后不宜马上进行游泳”这一信息?龚女士是否可以因此提出索赔或退卡的要求?为此,红星新闻特地邀请了两位资深律师进行深入分析。

游泳馆并无义务进行强制性的提醒,对于法律责任亦不应当承担责任,然而,它可以通过柔性提示的方式,比如发布健康须知,来降低可能出现的纠纷。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敏涛向记者透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游泳场所的安保责任通常涵盖了溺水、滑倒、救援等具体且广泛存在的风险,然而,针对女性生理期结束后不宜立即游泳这一因个体差异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尚未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强制提醒义务之中。此外,关于女性生理期的注意事项,它们属于“普遍性的常识性健康风险”,并不在游泳馆必须强制告知的范围内。截至目前,我国游泳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游泳场所运营服务规范》等,尚未将“生理期游泳注意事项”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之中。

谭敏涛还指出,要确定龚女士出血是否与游泳馆有关,必须借助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专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龚女士的病历和检查报告,综合考虑她的健康状况(例如,她本身有肌瘤和息肉),分析游泳活动与大量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联。在此基础上,再评估游泳是否是导致大出血的直接原因或关键诱因。游泳馆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提醒职责,即便龚女士的大出血确实是由游泳引起的,也不适宜判定游泳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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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女士与游泳健身馆负责人争论(钱江视频报道截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针对龚女士提出的赔偿或退卡要求,从赔偿层面来看,鉴于难以证实游泳馆有过错,以及游泳与出血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龚女士主张赔偿一张游泳卡可能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然而,从退卡的角度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消费者因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极不公平,消费者有权与经营者重新进行协商。鉴于龚女士身体状况不允许,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索回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赵良善指出,这类健康隐患并未纳入法定强制警示范畴,而且合同文本中通常也不会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通常不会被视为服务缺陷或违反合同。然而,若游泳馆在运营期间,持续忽视对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隐患进行警示,显示出明显的疏忽,那么它可能会被判定存在一定的服务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