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有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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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一次更新,这个文件也被称作《指引》。

八月二十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被称为《办法》,现在正向社会各界征求看法。

《办法》同《指引》相较,扩大了并购贷款的运用界限,制定了不同的业务资格标准,改进了融资条款,并且突出了偿还能力审核的重要性。

并购贷款就是银行给境内并购公司或其下属机构提供的款项,用来支付并购过程中的费用和交易金额。

该规定清楚表明,并购信贷旨在辅助境内并购主体借助购买既有股份、投资新发股份、购置资产或承担债务等途径,达成对已成立且持续运作的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实际掌控、整合或参股。在《意见》针对的控股式并购活动范畴内,《办法》增补规定,允许并购信贷应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非控股式并购活动。

这类贷款,一种用于帮助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或资产主导地位的,称为控制性并购融资;另一种用于帮助收购方投资目标公司但无控制权的,称为控股性并购融资,不过投资后,收购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至少要达到20%。

针对从事控制类及控股类并购融资的金融机构,《办法》在规定其监管评价优良、核心风险控制数据达标等条件外,还设定了分级的资产总额标准,具体为:机构若要从事控股类并购融资,其上一年度合并报表调整后表内外总资产需达到500亿元,而从事控股类并购融资的机构,该数额应提升至1000亿元。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需先全面评估并购涉及的各种风险,然后依据并购双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融资途径和金额等要素,构建审慎的财务模型,预估并购双方未来的财务表现,同时还要分析对并购贷款风险有显著作用的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办法》又提升了并购贷款在并购交易总金额中的最大占比,同时拉长了贷款的最长使用时间,以便更加契合公司合理的借款要求。早先,《指引》清晰界定了,并购交易总金额里并购贷款所占的比重不能超过六成,其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七年。

依照该规定,银行机构需全面权衡并购活动及并购信贷可能存在的风险,慎重设定并购信贷在并购交易总额中的占比,保证并购资金里包含适量股权性质的资金,以此规避过度杠杆并购融资可能引发的问题。

控制性并购贷款在并购交易总金额中的占比最高为七成,权益性投资在并购交易总金额中的占比最低为三成。参股性并购贷款在并购交易总金额中的占比最高为六成,权益性投资在并购交易总金额中的占比最低为四成。就贷款时限而言,控制性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参股性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办法》另外说明,并购贷款能够用来更换并购方之前付出的并购费用,却不能用来更换已经取得的并购贷款,贷款办理过程和打算更换的并购交易费用支付完成过程之间的时间差不能超过一年。

银行方面需要强化放款后的监控,持续关注并购活动进展,审视借款协议重要条件的执行状况,防范可能损害债务偿还能力的风险,杜绝借款人转移资金、关联方通过伪装的并购活动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形。出现问题的,需要立刻实施预支还贷、补充抵押物、更改放款条款或还钱安排、冻结或取消信用额度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