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借用厕所猝死索赔21万余元,一二审法院为何驳回家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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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一位七十岁的男性黄某前往广东省佛山市某医疗保健机构使用卫生间,随后在该场所内突然离世。他的家人向该机构提出赔偿要求,金额为二一三五四三八点八元人民币。不过,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法庭最终驳回了所有相关人员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定,中心管理者与店员察觉老人如厕情形反常,随即拨通急救电话并撞击房门进行探视,已履行了适当的安保责任。免费提供厕所属于善意助人举动,倘若未犯严重过错且已尽到合理作为,则无需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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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善意把厕所借给长者使用,本意是提供便利,结果却引来了严重的后果,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面临二十万元的赔偿要求,案件经历了多次审理,最终两级司法机关公正裁决,驳回了相关人员的要求。

所谓社会疏离感,始终是网络热议的议题,老人扶不扶、孩子帮不帮,往往让人陷入两难境地。并非人们变得冷漠无情,而是对潜在的法律问题有所顾虑,担心一个小小的善举,可能会引发始料未及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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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网络上广泛传播一种说法:某些表面看来非常古怪的制度,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加离奇的事件。偶尔,陌生人之间微不足道的援手,却可能招致“中山狼式”的过分索求,正因如此,世间才存在诸多看似缺乏道理的规则。

我们盼望社会充满温情,家中长辈、稚童、孕妇等群体在外能获得他人照拂、援手。然而,善意举动中潜藏的法律隐患需要彻底排除,必须坚守司法裁决的公平界限,不因对方处境艰难就认定有理,而是依据事实对有过错方追究责任。有时看似体恤了弱势群体,却可能阻碍了他人日后的求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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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起事件为例,健康管理机构出于善意,免费借给王老先生使用厕所,并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反而导致自身清洁开支增加,这种细微的善举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我们不应指责善意,也不应非议提供帮助的行为。

这种非主动约定的互助行为,体现的是双方之间没有事先考虑过法律层面的责任归属,而是出于善意而做出的帮助举动,目的是为了加深彼此的感情。日常生活中,这类行为随处可见,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关怀,让陌生人之间也能感受到温暖,例如,开车顺路载同事,帮忙拿同学的快递,允许他人使用厕所,替邻居铲除门前的积雪。《民法典》第1217条清晰界定了“善意搭便车”的赔偿规则,若是免费搭乘导致损失,车辆所有者需降低补偿额度,不过,只有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的情况除外,这一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善意帮助”行为,不应过分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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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乐于助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互动的一部分,是核心价值观念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人情味”。不过,有时候可能会因为无意的差错导致原本的善意带来负面效果,又或者会出现施予方无法预料的变故,因此不能按照保障经营安全的要求去责备施予方,否则大家都会变得束手束脚。

也特别对那些热衷于“维权”的当事人提个醒:对方并未收取你的财物,而是出于善意提供帮助,或许只是无偿提供如厕便利,又或者是递来一块纱布,倘若对方并无重大过失,就不该指责“维权”,因为那样会阻断他人寻求帮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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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那些陌生人之间的善意、帮助,要受到司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