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划分物业服务区域?关乎业主多项权利及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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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科学地进行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益于促成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便利业主于重大问题之上施行具有一致性的决定权利,借由民主的模式去保障绝大多数业主所拥有的权益。

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的怎样划分,关联着业主对于物业所拥有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利等等。当下,数量极多的物业,尤其是新建的物业,拥有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给出的批准文件,物业所占用土地其纵向及横向的界限都是清晰明确的,附属设施设备所具有的产权也是清楚明晰的。但存在不少建造时间久的住宅,它们共用设施设备产权不明晰,这致使实施物业管理时,维修责任也不明确,另外过去零星插建的旧住宅或其他房屋建筑烟台物业管理网,其设施设备与紧邻其他物业关联性很强,若单独实行物业管理,要么会侵占相邻物业业主利益,要么成本太高、浪费资源,且难以有效运转 。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

二、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相对集中、服务便利、资源共享、便于管理。

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划分时,应当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当作基础,并且要考虑建筑物规模这一因素,还要考虑公用设施设备方面,也需考虑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的原则,遵循服务便利的原则,遵循资源共享的原则,遵循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对于一般小区而言,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界限的,同时要考虑下面这三种因素:

(一)是关于建筑物规模的因素,要是建筑物规模过大,那么能够按照建筑物规模做出不同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要是建筑物规模过小,则能够把几个建筑物划分成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

(二)存在共用设施设备这一因素,要是共用设施设备它能够进行分割,并且还能够独立去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要是共用设施设备它不能够进行分割,也无法做到独立使用,这样的话就只能把它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三)社区建设因素 。社区并非等同于物业管理区域 ,二者管理方式存在差异 ,其划分标准也不相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基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红线图范围来开展。而社区是按照一定区域内入住业主的户数这一尺度予以划分的 。

若配套设施设备存在共用情形,像共用绿地、道路之类,不论其开发是分几期开展的,亦或是由几个建设单位进行开发的,均应将其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五)要是配套设施设备能够进行分割,并且能够独立使用,那么就可以将其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

所以,只要配套设施设备具有可分割性,且能够独立使用,从服务业主便当的视角而言,是能够划分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来予以管理的。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

三、物业存在分期开发的情况以及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进行开发,那么该如何去划分物业服务区域呢?

在分期开发建的物业情形之下,在两个以上建设单位进行开发的物业状况之中,依据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的可分割性,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两种情形产生,:

其一,要是配套设施设备属于共用性质,像共用绿地、道路之类,不管开发是分几期推进的状态,抑或是由几个建设单位来展开开发构成的情况,均都应该被划分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若是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展示出可被分割以及独立去使用 的特性,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它是被允许划归于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之内的,所以,只要配套设施设备确实能够实现分割还能够独立使用,从对于服务业主层面所具有的便利性角度出发,它是能够被划分成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而展开管理工作的 。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

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是谁?

建设单位是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

按照《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内容,在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时,或者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之际的先前阶段,建设单位理应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而物业主管部门在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的那一日起,直至二十日之期满这段时间里,在广泛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其他类似单位的相关意见之后,才会开展划分相关的登记动作,并向建设单位给出必要的告知。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把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朝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五、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后还可以调整吗?

可以。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完毕之后,要是出现了必需进行调整的情况,那么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当中作规定,再次予以划分登记完成,与此同时此行为应该经由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众多业主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做出决定 。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烟台物业管理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为依据,应当由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由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且经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主体是谁?

建设单位。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应当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而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

七、前期服务人的选聘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吗?

通常情况下,必须运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经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可采用协议方式 ,要是不然的话 ,依据《办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除了责令改正之外 ,也是能够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办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针对住宅物业而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这件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去开展进行。然而要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情况出现,经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能够采用协议方式。要是未经批准就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话,那么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给予警告,并且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住宅物业,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八、物业服务人是否必须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

《办法》对物业服务人早期介入予以鼓励,早期介入能够将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可对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能维护业主的权益,这对于后期物业管理是有利的。

《办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针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针对配套设施建设,针对工程质量控制,针对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

在现实生活当中,物业管理所存在的纠纷,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开发遗留问题致使的,像是建设单位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还有小区配套建设并不齐全的问题等。所以,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提前深入项目的开发建设里,围绕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种种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抛出与之相关的一些建议,这样做有助于从源头上对物业管理纠纷予以减少,同时也对后续开展物业管理更有益处。故而,《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区建设持有鼓励的态度。

九、建设单位办理销售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要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清单要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的清单要提供,设施设备的清单要提供,产权归属方面的资料也要提供。

《办法》第十九条有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拿去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也应当将这些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的时候,要将之前所述资料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依据_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原则_烟台物业管理网

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无约束力?

都具备着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九百三十九条,以及《办法》当中的第十九条,均存在着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里有如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对物业服务内容作出约定,要涉及服务标准,涵盖收费标准,包括收费方式,还有收费起始时间,以及合同终止情形,另外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也要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是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那么其约定应当保持一致。建设单位依照法律和物业服务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合同对业主具备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其对于业主具备约束力。

十一、新建物业的物业服务用房是由开发商配置吗?

由开发商配置。

新开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照规划要求来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用以满足物业办公需求,满足安保需求,满足保洁需求,满足维修需求,满足仓储需求,满足档案管理等需求,并且要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进行设计,同步开展施工,同步予以验收,同步实现交付。

由此可知,开发商负有给物业服务人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法定义务,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需做到全面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从而让物业服务用房在建设工程勘察阶段,得以顺利实施,在设计阶段,得以顺利实施,在施工阶段,也得以顺利实施。

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十二、新开发建设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满足哪些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且相对集中配置,方便服务业主;

(二)地面之上的成套装修房屋,拥有水的正常使用功能,具备电的正常使用功能,有着暖的正常使用功能,存在采光的正常使用功能,具备通风的正常使用功能,预留了通信端口,预留了网络端口,预留了安保预警端口 ;

(三)建设工程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来配置,并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四)建设工程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超过了十万平方米,十万平方米以内的那部分,是按照千分之五来进行配置的,而超出十万平方米的部分,则是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三来配置的。

十三、物业服务用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不行。按照《办法》第十条当中陈述的规定,新建物业的物业服务用房一定得是处于物业管理区域之内地面之上的独立层进行装修的房屋,而且还要求具备水、电、暖以及采光、通风等能够正常使用的功能,还要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十四、业委会办公用房能否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使用?

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来讲,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是从物业服务用房里进行调剂的,其建筑面积要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

十五、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是归物业服务人吗?

《办法》第二十一条有着这般规定,物业服务用房是由建设单位无偿去提供的,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于建筑区划内,作为其中项目构成的诸如其他公共场所性质的区域,还有公用设施这类构成部分,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统统归属业主共有。

这些法律法规清晰予以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归于业主,并非属于建设单位,也不能属于物业服务人,同时也确切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之际,能够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然而毫无权力变更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十六、房屋销售期间开发商,应不应该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临时规约进行公示呢 ?

建设单位于房屋销售之际,不但要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临时规约于售楼处显眼位置予以公示,而且要将如下内容以图文形式向物业买受人给予明示:其一为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其二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其三是规划用来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库)数量与位置、处置方式,是不是人防车位;其四是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以及位置;其五是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变电室、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充电桩、化粪池、公厕等别的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其六是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最后是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的其他内容。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七、什么是新建物业承接查验?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新建物业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的一种再检验。这种再检验主要围绕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其检验内容包括配置标准、外观质量以及使用功能。

物业承接查验有着其目的,这目的呢主要是在于分清各方责任,还要减少矛盾以及纠纷,如此还能有利于业主的使用,并且利于物业管理顺利进行。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物业进行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人处于承接建设单位新建房屋的情况时,或是在承接公有房屋出售单位相关事务时,又或者是在承接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原有房屋时,所开展的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以及满足使用功能作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之际,应当跟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去办理物业验收手续,在完成承接查验以后,物业这才移交至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十八、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内容有哪些?

十五日前,建设单位要在物业交付使用时,与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将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予以移交,且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其中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以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设计的文件资料,大体分成物业权属资料与技术资料,前者是反映物业之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资料,后者是关于物业建设的相关技术文件,这两类资料都是物业服务人进行有效物业服务应具备的,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都要进行移交。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九、新建物业承接的查验流程?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移交物业共用部位,移交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相关资料,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对解决方法,定时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作出约定 。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交接之后的三十日之内,持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以及查验记录,还有交接记录,以及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前往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时发现有问题,建设单位需要在三十日之内进行整改,或者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拿去整改,被委托后整改所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