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江某执行死刑,其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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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令,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罪犯蒋某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姜某与陈某、黄某(均为同案同诉被告人,均已被判刑)合谋贩卖毒品牟利。2020年6月6日晚,姜某指使陈某、黄某在广西宁明县爱店镇一界碑附近取了20枚海洛因后前往上思县庙镇交易。次日2时许,姜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指使陈某将10枚海洛因交给卢某、卢某(均已另案被判刑),卢某、卢某再将毒品交给常某(已另案被判刑)带走保管、藏匿。姜某与同伙携带剩余10枚海洛因驾车返回宁明县。姜某等人行经上思县庙镇一段公路时,遭公安人员拦截。 江某被抓前曾打电话警告陈某,陈某、黄某随即驾车逃逸,沿途丢弃剩余的10块海洛因及手机。同月8日至10日,陈某、黄某、常某等人相继被抓获,警方在常某身上查获海洛因10块共计3499.29克。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是罪责最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姜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姜某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姜某与其近亲属见面,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本案罪犯不仅犯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还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法官还提醒大家,要远离具有催眠、致幻作用的新型毒品。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不同,这些新型毒品大多是具有双重属性的麻醉药品,当它们能够正常使用并发挥治疗作用时,是毒品,而当它们失控、滥用时,又是毒品。现实生活中,不少不法分子借毒品之名,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对毒品的识别和辨别能力,拒绝从众、猎奇,远离吸毒。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禁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