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昭通市人民政府”9月9日消息,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提出,要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对于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尚未开发或已开工但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可按照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无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1.支持在二级市场将土地出让给有开发能力的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同时推行预登记出让和“有抵押出让”,优化分割开发程序,通过补充协议引入合作方,完善出让合同。2.各县(市、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土地具体情况,按照按需购买的原则测算土地价格,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收回或以合理价格收购闲置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地方政府应量力而行收回土地,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昭通市房地产调控机制和配套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期待,经认真组织对2023年印发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2023年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昭政办发〔2023〕59号)贯彻落实情况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决定对原房地产调控措施部分延续实施并部分进行优化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1.多元化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满足群众不同程度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修订完善《昭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依法依规发展高品质住宅、立体生态建筑(第四代建筑)等多样化住宅形态,在方案设计上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推动房地产由“规模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由“有房住”向“住好房”转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作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商品住房去库存。各县(市、区)要肩负起本地区商品住房去库存的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底线,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有序推进。一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坚持“按需订购”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划拨或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商品住房供职工租赁。二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在城市更新、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推行货币安置为主的房票制度。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各县(市、区)购买商品住房时抵扣房价款。房地产企业凭房票向政府结算。三是允许商品房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期间,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拖欠缴纳地价款。四是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改建为自有物业,发展农贸市场、超市等业务,经营存量非住宅商品房,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盘活资产。五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联合房地产开发商开展“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活动,增加房地产市场活跃度,让更多改善型客户轻松置换房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作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根据需求优化项目计划与管控
(三)优化商住比例。一是土地出让前,地方政府可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贸场所配置、销售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和基本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调整新增供应土地的商贸场所开发体量或商住比例。二是对于已供应尚未开工的商贸场所和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和基本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依法适当降低商贸场所开发体量或商住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商贸场所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配套设施规划。2024年8月1日后上报的住宅或住商合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可不计入容积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增加阳台比例。住宅建筑每户结构楼板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户房屋建筑面积20%的,可按结构楼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全额计入建筑面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停车位配比。鼓励社会停车资源分时利用。停车资源密集区域新建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单位,可按平均户均需求合理确定停车位建设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划条件要求配比的0.8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增加规划核查环节。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分阶段投产功能、确保质量和环境安全、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购房者同意,适当增加规划核查环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分阶段推进车位、车库产权管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小区,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应补充车位、车库规划核查、验收、测绘成果等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车位、车库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照《民法典》规定由当事人以买卖、赠与、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属的,纳入网上签约备案管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车位、车库应首次登记,其他登记依申请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政策,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九)调整最低首付比例政策。取消全市首套、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昭通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分行;协作单位:昭通金融监管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信贷服务支持。鼓励银行开办非住宅商品房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自持、租赁、经营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开发贷款帮扶,大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新增合理融资需求,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合理存量融资,推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分行;配合单位:昭通市金融监管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政策。加大对储户家庭购房支持力度,降低储户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储户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未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照《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昭公基金管委〔2023〕5号)规定,将其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储户家庭可“先支后贷”;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增加30%,对高层次人才引进贷款最高额度增加50%。【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协作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昭通支行、昭通金融监管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有效推行“白名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对已售未交付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分类监管处置,推动项目建设交付,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动态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能进就进”、“能贷就贷”,确保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昭通金融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三)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对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尚未开发、或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闲置存量土地,可采取以下方式妥善处置。一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有继续开发能力的闲置土地,应鼓励和支持其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继续开发。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支付要求,依法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等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二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无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1.支持在二级市场将土地转让给有继续开发能力的企业。同时,推行预登记转让和“带抵押转让”,优化分割开发程序,通过补充协议引入合作方,完善转让合同等方式。 2.各县(市、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地块具体情况,按照按需购买的原则测算土地价格,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收回或以合理价格收购闲置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地方政府应量力而行收回土地有偿使用,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解决在建项目用地问题。对涉及边缘地块、夹地块、穿插地块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或建设进度受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解决方案,限期解决用地问题,推动项目竣工交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扣除。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社区房地产开发商为配套清算项目建设的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如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或建成后有偿移交的,可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真实的,由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建筑安装费定额进行单位成本核算,并转送税务机关核定扣除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司法保障。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为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商业银行应及时支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支付资金,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支付情况。二、对需要履行破产重整程序的项目,各县(市、区)要加强司法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内房地产企业债权债务重组或引入新的开发主体,支持处置后的项目符合“白名单”五个条件、五项标准。三、对严重资不抵债、经司法处置破产清算程序后停业的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购房者债权优先受偿,优先退还购房者房款。【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支行、昭通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取消《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48号)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建设进度”的相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开展商品房预售试点工作。对继续实施预售的,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规范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按规定归集、使用、管理,确保本项目顺利建设交付,防范新的交付风险。【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支行、昭通市金融监管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重点完善居住用地相对集中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规划中的休闲、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项目早开工、按时投产,完善居住社区15分钟生活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振群众购买商品住房信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或省级政策如有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