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货物集散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烟台限行,货运(不含危险品、建筑垃圾运输)调整途经市中心区域(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车辆限行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1.新能源牌照轻微货车和非新能源牌照轻微封闭式货车,不限制行驶时间和路段。
2.非新能源牌照的轻型、微型货车除交通高峰时段外,路段不受限制。
轻型、微型专用汽车以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其他类型小型货车、中型厢式货车货运车辆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行驶,禁止24小时在重点路段运营。
交通高峰时段(7:00-8:30、16:30-18:30)禁止通行区域为丙轮路以东、海河西路以西、振大路、火炬大道以北、幸福北路(含以上道路)。
重点路段为南大街、大马路、二马路、迎宾路、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西路、滨海东路(海河西路以西)。
3、芝罘区各路段新增大型货车(含重中型货车、重中型特种作业车、重中型特种作业车、重中型货车)禁行西海岸路、云山路、云海路、云树路、崆峒路、芝罘岛西路。中型挂车(不含长度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货车)允许通行。
4、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5、道路限制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6、已发布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烟台限行,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2023年6月15日起执行。
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