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11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原山东省人大常委崔洪刚法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审受贿罪。案件。被告人崔洪刚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查获、扣押的赃款、财物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党工委书记、市委主任的职务,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委员,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工程承包、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协助。直接或者通过境外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送来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洪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者身份所创造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且受贿犯罪所得及利息已全部追缴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