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黄梅县法院审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父子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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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袁朝义

通讯员 吴英 徐航

12月20日,记者从湖北高院获悉,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判处被告人大虎大发(化名)有期徒刑11个月。因非法经营被判处缓刑。一年并处1万元罚款;被告人胡晓勇(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父子被判死刑__父子案件

黄梅苑

胡大发与胡小勇是父子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大发申请办理副食品店营业执照,在其住处销售食品、百货等生活用品。 2018年11月,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获取更多利润,胡大发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在副食店销售烟花爆竹。

2019年,相关文件显示,黄梅县开始禁鞭。同时,全县范围内不再允许新建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限的商店不再申请新的许可证延长经营期限。 2020年11月11日,胡大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动到期。胡大发明知无证不准经营烟花爆竹,但他仍擅自经营。在此期间,他多次委托儿子胡小勇到湖南采购烟花爆竹,并在自己的杂货店里出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2024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在胡大发经营的一家副食品店内查获存放待售的烟花爆竹915件、32箱、21包。价格认证中心随后认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为1739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统一管理。被告人胡大发、胡小勇在营业执照资格期满后,未经换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产品经营,并囤积在家中。大量烟花爆竹产品不仅破坏国家烟花爆竹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打击。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年关将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即将迎来旺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高,必须凭许可证销售。无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否则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消费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止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绿色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