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诈骗新套路:抢红包转账赚提成实为帮犯罪团伙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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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然后进行汇总转账,就可以轻松赚提成吗?这种看似能够轻松赚钱的方式实际上是在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这种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把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审结了。涉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2024 年 5 月到 6 月这段时间,许某的上家(另案处理)用“刷单轻松返现”当作诱饵。诱骗受害者加入微信群。接着让受害者把刷单的款项用微信红包的方式发到微信群里。同时,组织人员在群里抢红包,以此将涉诈骗的违法资金进行转移。

许某在此期间受指使,把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号添加进涉案微信群。许某进入群后,清楚知道微信红包资金涉及违法犯罪。每当受害人发出红包时,许某就会快速点击并抢走红包,接着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资金汇总给指定的同案人,之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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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抢到的红包资金经统计共计 9.9 万余元,他从中获利 4047 元。2024 年 7 月,许某被捉拿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被判定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年,并且需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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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龙滋霖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是犯罪所得,然后对其进行窝藏,或者进行转移,或者进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又或者以其他的方法来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行为。

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龙滋霖进行解释,“明知”的意思是行为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是犯罪所得,并且故意对其进行掩饰、隐瞒。这里既包含明确知晓的情况,也包含被推定为应当知晓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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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就协助进行财物的转换或者转移,并且还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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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就会协助他人把巨额的现金分散存放在多个银行账户当中;或者会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地进行划转。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财物的转换或者转移,这些财物与他们的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像这样的行为等等。

本案中,许某按照同案人的指示加入了相关微信聊天群。他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且通过微信转账汇总的方式,把红包资金转移给指定的同案人。之后,他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了好处费。这些行为足以认定他主观上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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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转移”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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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滋霖称,转移意味着把犯罪所得转移到其他地方,这样能让侦查机关难以查获。这种转移不仅涵盖物理空间上的移动,还包含利用虚拟账户和支付工具来改变资金的流向,通过“多层级、碎片化”的操作,让资金流向变得复杂,试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等行为。本案中,许某借助“抢红包”这一名义,协助同案人把赃款进行拆分,使其变得零散。接着,又将这些零散的资金转移到指定的账户。从本质上来看,这属于“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

龙滋霖提醒,网络支付日益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开始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微信红包“洗钱”通常是以“兼职赚佣金”作为名义,将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吸引过来,借助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把它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分割处理,目的是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

广大群众应提升法律意识,对于红包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比如陌生人转账,以及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并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以赚取佣金等行为,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的资金流转,防止掉入陷阱而沦为“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