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小小的新闻客户端11月4日电(YMG全媒体记者李俊玲通讯员薛丹姚坚摄影报道)非法行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过程中,由于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灭菌不充分、治疗操作不当,不仅会延误患者病情,还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隐患。 因此,严厉惩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内容。 在积极开展主动检查的基础上,芝罘区卫生计生监管所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快速反应。 发现并查处每起案件,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烟台安口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
2021年3月2日,芝罘区卫生计生监察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芝罘区通什南路一处门上悬挂“清谋”的地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房间里有一些物品标记为诊所之一的地方。 放一个医疗废物桶,里面装有用过的镊子、探头、口镜、一次性托盘、手套、窝沟封闭针等医疗废物。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期间共收入6957.3元。2021年4月16日,该单位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相应的医疗药品、设备,没收违法所得6,957.3元,并罚款6万元(约合人民币60,000.00元)。
案例2
于某某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
2021年8月12日,芝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芝罘区陆丰街一处门口挂有“张某某内科诊所”牌子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边的输液床上,站着一个人。 一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 女患者因某位患者入院。 在现场,于某无法出示该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资质。 经询问,于某某得知该处所为于某某所有,租给张某某开设诊所。 后来,该诊所于2021年6月下旬被注销。检查时发现的女患者是她的邻居。 邻居从另一家医院带了药来救治,于女士要求她给她打点滴。 经调查核实,对余某某处以没收相应药品10箱、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芝罘区一家中医按摩诊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
2021年9月10日,芝罘区卫生计生监察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芝罘区楚风一街一处门上挂有“中医推拿诊所”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投诉举报,发现该场所设有中药柜(柜)。 里面有几片中药),还有一号诊所、二号诊所、三号诊所等房间。在诊所二号房间发现李某某正在为患者进行针灸治疗,并发现一本台账于处所内的中药柜台。 经询问,李某某证实,该场所是为他设置的,“针灸、放血、中药”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截至2021年9月10日总额为19604.00元。 最终,对该单位罚款98020元烟台门头房出租,没收相关药品3箱,没收违法所得19604.00元。
案例4
烟台市芝罘区一家美容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案件
2021年3月1日,芝罘区卫生局收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涉嫌非法行医线索的函》。 2021年3月4日,芝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某进行讯问。 通过询问得知,林某给丈夫和两个姐妹注射了玻尿酸,其中一名姐妹给了林某500元。 经调查询问,得知林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格证书,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卫生局处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人民币500.00元)、罚款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五
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
根据投诉线索,芝罘区卫生计生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晚18时45分左右到达楚育路芝水村前街路口进行核实。 在治水前街一处,发现一把牙科椅、一台压缩机、几台手机打磨机等设备以及几个一次性牙科治疗托盘。 一名自称谢某的男子正在为两名老年患者进行口腔诊疗。 服务。 经询问,该男子承认该场所是他租住的房屋,且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他本人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师执业证》资格证书”等健康证明。 为本场所患者提供口腔诊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现场查扣了一把牙科治疗椅以及两件药品和设备,案件正在处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对从事专业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烟台门头房出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