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的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黄林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林有期徒刑六年。
经发回再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黄林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东莞中院二审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即便黄林在案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共被羁押1004天。
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黄林人身自由损失费464289.7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共计524289.76元。黄林称,对精神损害赔偿及法院未赔礼道歉一事提出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造假者两年内多次购买进口食品 索赔20余万元
2015年起,黄林成为一名职业造假者。
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曾在广东惠州打工,2015年左右看到有关职业打假者的新闻,觉得打假能赚钱,又不犯法,于是自学了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线下打假生涯。
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经常去那里购物,注意到那里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有日文标签,可以看出是在日本核辐射区生产的。”他称,自己先是去超市购买了类似商品,随后向当地食药监局反映,在食药监局的调解下,联系上商家协商赔偿事宜。
他发来一张当时举报的商家售卖的饼干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内1667号。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禁止进口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县的食品。
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举报了东莞100多家企业,其中部分企业已移交公安局处理,其余未移交的,他称已将食药监局相关人员举报给纪委。
时隔近一年,2019年11月27日,黄林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取保候审。
黄林送交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东莞市一区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控,2017年至2018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镇街店铺购进香港、中国、日本等地进口食品。后其向当地食药监局反映,商户销售的商品因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其通过食药监局交涉机制与商户取得联系,利用商户惧怕被食药监局处罚的心理,多次对多家店铺业主进行“敲诈勒索”。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一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黄林后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以每张购物小票需赔偿1000元为由,向店铺老板单某某索赔。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凭两张购物小票向单某索要2000元。当晚,单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万元。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子的名义向石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举报该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万元。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万元。
此后,黄林又用类似手段在十余家门店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后,用多张购物小票与门店老板协商赔偿。
两年时间,黄林靠“打假”赚了20余万元赔偿,但他表示,赔偿金额都是依法确定的。
一审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再审被判处两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二审被判无罪
一审判决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黄林再次提出上诉,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林一审起诉指控的十一项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项犯罪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异常从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认为黄林一审起诉指控的十一项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林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举报、投诉涉案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接到举报、投诉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审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改变了一审法院此前关于黄林遭受“敲诈勒索”、“胁迫”的认定。
二审判决书显示,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多家门店购进商品,后以商品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涉案商家协商并取得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或行政复议。
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的明知购买假冒产品或专业制假的行为尚未被法律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否定自身消费者身份而明知购买假冒产品的行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制假行为或明知购买假冒产品的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此外,涉案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案情证据及食药监局查处情况,涉案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至少存在未贴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外包装特点,有很大可能性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并被该国禁止进口。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黄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黄林获利数额并非无法律依据,黄林有权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尽管本案中黄林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明知购买假货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向涉案商家请求赔偿。黄林所获相应金钱数额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索赔依据和范围;黄林也有权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或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未达到恐吓、胁迫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经调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认定上不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及人民币808.5元退还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赔偿50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无罪判决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黄林发送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显示,赔偿申请人黄林以其二审无罪宣判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50万元;2、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3、赔偿因非法拘禁无法领取举报奖励1.8万元;4、要求赔偿义务机构在全国报纸及其官方平台登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关于赔偿申请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权5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国家赔偿决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额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号)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公告为每日462.44元。赔偿申请人黄林实际被羁押1004天,根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依法对其羁押1004天予以赔偿,其应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额为1004天×462.44元/天=464289.76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黄林提出的100万元精神慰问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应用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给申请人黄林家庭、事业造成的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给予6万元精神慰问金。
关于申请人黄林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由于申请人黄林未能提供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是实质性恢复其名誉损失,因此法院不再支持其请求。
对于黄林因非法拘禁无法领取检举奖励,请求赔偿1.8万元奖励费,法院认为该项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构,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本公司向申请人黄林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464289.7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共计524289.76元。
目前,黄林对精神赔偿数额及法院未赔礼道歉等判决存在异议,于9月8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