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40 岁男子杨某购买毒品回家途中落网,曾是专职律师,现已被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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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云南普洱男子杨某买完毒品回家途中路过一个工作地点时被警方抓获。近日,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杨某于今年5月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前,杨是一名全职律师。 9月,云南省司法厅吊销了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目前,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找不到杨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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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去年离开,但并不知道自己卷入了刑事案件。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罪被起诉。杨律师在一审、二审中担任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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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毒品回家路上被抓

澎湃获得的文件显示,2023年10月,杨某多次向名为“东吴会计”(未查封)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4800元,请其帮忙购买药品。同年11月9日,杨某通过微信再次向“东吴会计”转账400元,随后带着购买的药品驾车从澜沧县前往普洱市。

次日凌晨,当车辆行驶至斯兰高速糯扎渡执勤点时,杨某被执勤民警依法抓获。现场从杨某驾驶的车辆方向盘下查获了外面的黑色胶带、黄色绷带、里面的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海洛因净重7.97克。从杨某上衣左臂口袋中查获粉红色吸管包装的海洛因净重0.07克。在其驾驶的上述车辆后备箱右后侧夹层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的鸦片480.82克。 11月10日,杨某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捕。

2024年3月,澜沧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杨某涉嫌运输毒品案。 10天后案件宣判,杨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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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本案认定的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持有、携带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回家吸毒。占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短途运输属于本案犯罪的一部分。上诉人没有通过运输牟利或帮助他人通过运输牟利(编者注: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药品的钱来自上诉人本人,对社会危害较小。备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犯有运输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存在特殊自首情形。

二审维持原判: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存在扩散风险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中旬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还辩称,一审判决对量刑的理解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被判犯有运输毒品罪,起点也应在六个月至三年之间;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储存毒品。过程中,符合在收购、储存药品过程中被扣押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药品;购买车辆并非以犯罪为目的,不存在营利行为。追缴的财物应当是违法所得、所得,并返还车辆,并减轻相应的罚款和刑罚。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他人的情况,通过携带、邮寄、托运、藏匿体内、利用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甲地非法运输至乙地的行为。是毒品。案件证据证实,杨某明知这些物品是毒品,并购买了这些物品。他购买毒品后,将其藏在汽车方向盘下、所穿外套左臂口袋内、后备箱右后侧夹层内。他想从澜沧县大坪盗取毒品。驾车返回普洱市思茅区家中,途经斯兰高速糯扎渡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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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是动态持有,但运输目的不是运输毒品罪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区分运输和持有的标准,不影响犯罪的认定运输毒品的。吸毒人员因运输毒品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或者其他犯罪意图,且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会被指控犯有运输毒品罪。定罪和处罚。

本案中,杨某运输鸦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符合大宗标准,且运输距离较长,存在造成毒品扩散、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抓捕过程和杨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警方在杨某驾驶的汽车方向盘下发现毒品后,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承认其左臂口袋内仍有少量毒品。他的夹克。民警再次询问车内是否藏有毒品,他回答没有。随后,民警在其行李箱右后侧夹层内发现鸦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发现,仅因行为可疑,经讯问教育后,自愿投案自首的。”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应当认定为自愿,但是,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其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携带的物品、驾驶的车辆等的,不能认定为自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杨某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资格。不能算是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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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问题。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和犯罪情节,认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并无不当。并考虑上诉人的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车辆是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普洱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任辩护律师处理非法运输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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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今年40岁,本科学历,是一名专职律师,自2010年左右开始执业。

11月6日,澎湃新闻查询云南省普洱市某律师事务所官网发现,在“律师团队”栏目中,杨某的信息依然存在,介绍其专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案件。杨先生的个人简介称,拥有多年的法律学习和执业经验。基于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和透彻的分析,逐渐与法律服务实践相结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澎湃新闻致电上述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了杨某的情况。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去年就离开了,并不知道自己卷入了刑事案件。 “这件事属于机密,我们不能外传。” “他经常失去联系,我们找不到他,所以我们就举报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早在2018年,普洱市一名叫李某某的男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罪被起诉。当时,杨某某律师在一、二审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其购买的毒品和鸦片是供自己食用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已自首。他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维持原判,李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其他公开信息显示,杨某入选2022年度普洱市法律援助律师库。

当地一位接近政法系统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杨确实是2022年的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次年以来就没有参与办理援助案件。此前,仅听说上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出事”,但具体身份尚不清楚。没有把握。他对杨某涉案感到非常惊讶,称杨某当时虽然在救助图书馆,但处理的案件并不多,包括在大堂值班,来得也比较少。

因违反国家法律、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省司法厅于9月吊销了杨律师的执业证书。目前,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找不到杨某的信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