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一男子自称按摩时被骗承认卖淫后上诉,要求警方出示执法视频遭拒绝)
据大风新闻报道,“我在职能部门工作,这件事对我影响巨大,我不能接受警方的利诱和诽谤,我在这起事件中没有过错。”在上海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宋先生说。
据悉,宋先生因按摩而被警方“加时”拘留。他说,当警方以浴室为目标引诱他招供时,他“违背自己的意愿”签署了两张记录并写了一封悔过书。不料,他却因嫖娼受到行政处罚。
案发后,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对其进行诱供,要求提供执法、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悔罪书以证明自己的行为。纯真。如果不能提供,他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对此,警方表示无法提供。
三个月后,上海闵行区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他不服,选择上诉。
酒后洗澡——
“女技师说时间到了,问她是否可以再加一个小时,休息一下。”
男子报时十二十分钟后,便衣警察到达现场
宋先生来自上海。他今年五十多岁,在上海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回忆,4月15日晚上8点左右,他喝酒后感觉身体不适。当他回家时,路过上海金龙新街附近的一家澡堂,他决定进去洗澡休息。 “我以前从来没有去过这个澡堂,因为不是因为觉得舒服才临时决定去的。”
“洗完澡后,一位女技师踩在我的背上给我按摩,大约10分钟后,我感觉不舒服,我就请她离开,并示意我要休息。”宋先生称,不知过了多久,他被女技师叫醒。对方说,到时候了,我想再等一下,休息一下。 “我当时就迷迷糊糊地答应了,没有其他沟通。”随后,女技师为他按摩。 “大约十、二十分钟,就有便衣警察进来询问。”
“当时有两名便衣警察,其中一名拿着执法记录仪。”宋先生回忆,警察把技术员带走询问,然后进屋问他,“我提到我加了时钟,还没有付钱,他们就去酒吧拿账单了。”第一次说没有账单,第二次给我带来了一个号码和两个金额,都是199元。”
“他们不让我离开,还锁住了我的手机。我听到房间外面有人含糊其辞地说,‘这个人是事业单位的。’”宋先生感觉自己正在定期按摩,没有任何反应。违规,所以他不在乎。 。
据称他是被诱骗认罪的——
该男子称执法、审讯均涉及诱供
“派出所负责人一直要求我承认‘额外的时间只是为了自慰’”
据宋先生称,警察在澡堂拘留他的时间是4月15日晚上9点、10点左右。根据警方《审讯笔录》,宋先生于4月16日凌晨1点到达朱井派出所,当天晚上11点58分出发。
卫星地图显示,涉事澡堂距离朱井派出所约2公里。
宋先生说,他之所以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才被送到派出所,是因为当时带队的派出所负责人苗某多次要求他说三句话。 。额外时钟的目的是“自慰”,但第三个原因是我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 “我承认我加钟了,但并不是为了‘自慰’,对方说我不诚实,是想改变自己的观念。”
“他跟我说过好几次了,但我没有听从他的建议。最后一次,他要我听从他的建议,称他们为澡堂和澡堂老板,我让他早点回去。我以为他会跟着去。”他的建议是他可以回家了,因为我的手机上不断接到家人的电话。”宋先生承认“自慰”后,被带到派出所。
“整个执法过程都有执法录音机,即使没有画面,也会有录音设备。”宋先生说,被送到派出所后,警察给他做了两份审讯笔录,他都签了名。签名都是被骗签的,后来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2024年11月22日,闵行区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执法民警陈某、丁某称,在为宋先生做询问笔录时,思路清晰,承认自己与宋先生协商嫖娼。一名女技师“自慰”,却还没动手就被警察当场抓获。否认诱骗认罪。
认为自己被骗了——
两次询问笔录均签字,男子称被诱导
得知自己被当作妓女后,她声称自己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宋先生说,当他第一次询问笔录时,他始终否认“额外的时钟是为了自慰”。 “我说我不知道,但警察说肯定是为了‘自慰’,还说‘自慰这么贵啊,199块钱’。见我否认,他们就问我技师有没有摸过?”按摩过程中我的敏感部位,说他想引诱我“我看到了最后的文字记录,感觉有些不对劲。他说没关系,就这么说。 ”
宋先生说,他签了提前回家的协议,但实际上不让他回家。
4月16日上午,警方为他做了第二笔笔录,“我和他们就‘手淫’问题僵持了十分钟左右。我说,‘是警察说加时就是手淫,不是我。对方肯定回复了……他们还让我指认技术人员,但他们指给我看,说是谁。宋说:“我之所以第二次签字,是因为警方向我暗示,这是轻微的、普通的,不会受到处罚。”
随后,宋先生被要求写一封“悔过书”。他说:“我感觉有些不对劲,所以《忏悔书》里的话都是如果、可能会怎样,还好警察过来了,不然怎么办……”
中午12点,宋先生做完笔录并写完《悔罪书》后,被警方告知将以嫖娼罪给予行政处罚,并罚款300元。 “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表示要起诉,对方说你起诉吧。”
关键证据消失? ——
案发一个月后,法院正式立案
警方无法制作同步音视频
宋先生表示,从4月18日开始,他整理了投诉材料并向警方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4月19日下午,他被派出所叫去,并做了第三次笔录。对方会将处罚文件交给他。
4月1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4月15日,宋某在澡堂实施了招揽卖淫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处以300元行政罚款。
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宋先生拒绝签字,选择向公安局金山分局向上海闵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月25日,闵行区法院立案。 6月3日,宋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警方巡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和录像。
“我无意找女技师自慰,更无意嫖娼。相关笔录和签名都是警方诱供造成的。我要求获取执法和讯问过程的全名和视频以确认我的清白。”宋先生说道。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录像、录音规定》第四条规定,现场讯问、检查应当进行执法现场录像、录音;第十三条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行政、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案区域内的音视频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以上。
7月24日、8月5日,公安局金山分局朱井派出所向法院发布的《工作情况》显示,“由于我办案区域监控、录音笔存储系统长度较长,4月2024年12月15日,警方对宋先生4月16日笔录进行审查和准备的同步录音和录像已被遮盖,因此无法提供“他的个人认罪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因我单位未留存或作为案件证据附上,现无法提供。 。
公安局金山分局朱井派出所先后向法院出具了《工作情况》。
华商报大风报记者注意到,从4月16日警方完成对宋先生的讯问笔录到6月3日宋先生的律师向警方提出申请,中间间隔了一个半月左右。法庭访问同步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执法记录仪。
针对宋先生声称警方巡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存储时间未满之前被覆盖的情况,12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报记者联系金山分局法务部向上海市公安局求证,但对方未接受采访。此后,记者多次联系金山市公安局宣传部门,但无果。
查询笔录——
宋先生、技师、澡堂负责人先后表达了所谓的不符点。
399元商品如何计算被指存疑
据宋先生提供的警方向法院移交的涉案人员笔录,在前两份笔录中,宋先生称按摩套餐为199元,“加时”为也是199元。对“自慰”情节的描述是,女技师在加时一小时后主动“自慰”。开始前,警察进入包房控制了他和技术人员,但没有实际支付费用。
三天后,宋先生的第三次审讯笔录显示,没有提到“自慰”,记录为“技术人员问我是否要增加时钟”。我同意了,然后技术人员敲了敲我的小腿。这时警察过来查看了。”
16日凌晨1时40分,徐技师的笔录显示,该店有中式按摩199元,精油按摩299元,轻柔按摩399元。当民警调查澡堂时,她给宋先生提供了199元的中式按摩服务。不过,在16日上午10点53分的笔录中,徐某改口称,“我问他是否需要加班,也就是手淫,他当时就同意了。”项目一谈好,还没开工,警察就来查了。”警察问她具体说了什么,徐先生含糊其辞地介绍了项目情况,“徐先生”宋先生加钟的价格是199元。”
在第三份笔录中,徐技师表示,“399元的软按摩是为了给顾客‘自慰’,老顾客都知道。”民警询问顾客,技师是否会为了199元的项目给顾客手淫。徐先生说,“如果不想打的话,还是得加价到399元。”
涉案澡堂股东李某在两份记录中表示,该澡堂是他和女友周某合伙经营的。 199元和299元是普通按摩。轻柔按摩60分钟399元,包括给顾客按摩然后“自慰”。
另一位股东周某在第一份笔录中表示,199元、299元、399元的按摩都是正常按摩。第二份笔录称,399元的软按摩包含“自慰”,199元和299元为常规项目。 399元的项目在普通按摩的基础上,最后增加了“自慰”。
华商报大风报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法院查明证据的笔录数量与宋先生提供的询问笔录一致。
关于399元“自慰”项目的计算方法,无论是单次“加时”399元,还是两次服务合计399元以上,笔录中大多提及为“399元软按摩项目” ”,但没有提及。无论是否累计,只有徐技术员在第三份笔录中表示“还需要提高到399元的水平”。
对此,宋先生认为,199元的两次收费是398元,而不是399元。 “如果199元的‘加时’是‘自慰’,为什么技师还需要给我按摩呢?” “二……这个项目涉及两次按摩和最后的‘自慰’,这不是重复了吗?”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宋先生关于被诱供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宋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冤屈,提出上诉
闵行区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根据讯问,于2024年4月15日在涉案地点实施了嫖娼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记录及身份证明。但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处以三百元罚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在诉讼中,宋先生声称,由于警方在询问过程中受到诱导,基于他早点回家的心态,他假装在询问笔录中做出了陈述。事发当天,他没有与技术员徐某谈价格,“想做就做”。最终,他也没有卖淫。但宋先生对警察上岗的看法缺乏事实依据,与执法民警在法庭上的说法相矛盾。其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与徐技术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笔录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他本人亲笔签名和盖章的。 ;另外,由于警方检查执法,宋先生尚未从事卖淫活动,这并不影响对其卖淫行为的认定……宋先生的诉讼被驳回。
宋先生表示,他不能接受闵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卖淫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对于我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影响却是巨大的。”宋先生说,“那些自相矛盾甚至一些没有明确表述的关键信息的记录是怎么得出的?我和技师之间‘自慰’协议的正确结论是什么?”警方使用了诱导笔录。认罪,确定我触犯了法律。这是诽谤,我不能接受。”
“口供的举证责任在于警方,他们得出的结论对我影响很大,怎么能让我提供证据呢?”宋先生无奈道:“如果把同步录音和录像拿出来,应该就能解释清楚为什么,会变得这么复杂吗?”
律师 -
警方应提供同步音频和视频来回答有关“诱供”的问题
“记录中的矛盾并不能证明双方都同意从事卖淫活动。”
宋先生的律师表示,他无法推断警方为何不愿意提供同步检查、约谈的录音、录像以及宋先生写的“悔罪书”。但从案件报案时间来看,警方应该能够出示这些客观证据,以应对宋先生的“诱供”“质疑”,宋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上诉4月19日、5月25日闵行区法院立案……这些时间点均不超过3个月。 ”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对宋先生对诱供的质疑作出回应。
“司法实践中,警方拒绝提供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律层面,宋先生只有理论上的救济,很难落实。”律师表示,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宋先生可以申请救济。检察院对警方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监督调取,但现实中检察官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进行相应的监督。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律师认为,从徐技术员的笔录来看,他的说法含蓄地表达了“增加时钟意味着自慰”,但并不代表宋先生理解了,后者可能将其理解为正式的。按摩,并没有随后的实质性行为。 “199元的价格也是宋先生在警方拿出账单后才发现的。这个价格与笔录中别人所说的‘自慰’的价格为399元,显然存在矛盾。”言下之意,双方无意就199元的嫖娼费用进行联系。既然没有接触的意思,也就没有嫖娼的意思。”
第三方律师分析——
焦点一:民警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未按规定时间保存是否存在问题?
陕西中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辰表示,根据公安部《现场执法视频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公安机关录音”,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监视。录音。进行现场执法录像、录音时,应当连续记录整个执法过程,自到达现场实施执法活动时起,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现场的,应当记录笔录,直至犯罪嫌疑人被带回为止。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域时制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行政、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域使用管理规定》显示,音视频监控数据办案场所内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刘东辰指出,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将面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录像、录音工作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这个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职责;其次,如果不提供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与记录密切相关的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此外,由于公安人员存在诱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并提供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视频、音频记录,公安机关将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无法起诉涉嫌违法的人员。人们受到行政处罚。
焦点二:判决确认双方已就“加时自慰”达成一致。如果还没有开始,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刘东辰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或者有偿性行为前金钱的资格的批复》的规定,演员主观上达成了卖淫协议,并协商确定了性行为前性行为的条件。价格还是价格。当事人已支付金钱、财物并已开始实施,但因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发生性关系而未支付财物的,可以依法以卖淫嫖娼论处。 。前一种行为应从轻处罚。开始实施,是指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做准备的条件,例如一起到卖淫嫖娼场所等。
刘东辰指出,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开始实施”,但“因本人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他依法可以按卖淫嫖娼论处。 “达成协议”必须是明确的协议,不能是假设。如果共识是“加钟”,则不能认为卖淫嫖娼已经达成共识;但如果共识是“jerk off”,则可以认为卖淫嫖娼已经达成共识。本案中,当事人正在进行正常的按摩,且处于正常的营业场所。不能说他们“一起去卖淫嫖娼的地方”。除非双方的手和生殖器有接触,否则不应被视为“开始”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