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毒”会给个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损害,也会影响家庭的和睦。它还会侵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毒化社会的风气,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十二师法院充分地发挥了审判的职能,依据法律严厉地惩处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坚决地铲除了滋生犯罪的土壤,营造出了风清气正、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案情简介
2020 年到 2021 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本的办公区域设立了卖淫场所。他招募了多名女子来从事卖淫活动,还招揽嫖客,从这当中获取利益。张某让被告人刘某负责管理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并且带领卖淫人员让客人进行挑选,刘某每天能获得 300 元报酬。张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李某将收取到的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李某每天也能获得 300 元报酬。被告人张某在该期间收取了 23 万元嫖资。被告人周某提供了卖淫场所,对多人进行容留并使其卖淫,同时收取了费用。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组织了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具备了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条件。被告人刘某和李某清楚张某在组织卖淫,为张某提供了协助以及帮助,这种行为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知晓被告人张某在组织卖淫,依然提供经营场所让多人在其中卖淫,此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综合对以上这些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考量,决定对他们予以从轻惩处。被告人张某被依法认定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且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常于宾馆设置卖淫场所,也会在洗浴中心、会所等地方设置或进行变相设置。他们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借助现代化的交通与通讯设施,对多人进行管理或控制,让这些人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来,新型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且广泛应用。黄“毒”交易的隐蔽性增强了,危害也更大了。要提醒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黄“毒”的严重危害,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