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体育课摔倒受伤,法院如何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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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花园】

●案情:小李是某中学的初中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为中考练习球类运动时摔倒受伤。小李及其监护人称,他受伤时,班主任正在处理其他学生之间的纠纷,在他练习时没有对他进行引导和保护。他缺席了。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对学校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课程设置是否合理;二是学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三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是否失职。四是学校的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小李在课堂上练习的项目是中考项目,对于初中生来说风险并不大。事故发生时,学校运动场、体育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故发生时,该老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离开岗位。老师们还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事故是瞬间发生的,老师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制止。本案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热线,及时通知了小李的父母,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综上,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履行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说:《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教育、管理等部门负有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根据损害本身的事实来推断学校有过错。然而,作为一名初中生,小李已经是一个心智逐渐成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事物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防控能力。如果仍然适用上述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的责任过重,不利于平衡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正常教学。和教育机构的管理秩序。甚至可能导致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体育课。活动和劳动实践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因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也不会倒置。 。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编译)

《光明日报》(2025年1月18日第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