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从 3 月 15 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在国家层面的法规空白。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相关知识吧。
什么是古树名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指树龄 100 年以上的树木。同时规定,不包括人工培育且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指的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树木,同时也指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树木,还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以及具有重要景观价值的树木,另外也指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如何保障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时,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将其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如何分级保护?
第八条规定,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能够决定对城市内树龄在 300 年及以上但不满 500 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对树龄在 100 年及以上但不满 300 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古树名木资源如何进行普查?
在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移植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古树名木一般实行原地保护,不可以进行移植。倘若存在以下的情形之一,并且确实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话,建设单位就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过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且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获得批准:
国家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军事设施等这些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选址的时候,确实存在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其选址在实际情况中确实无法避让那些实行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的古树。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确实存在无法避让那些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情况。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若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即便采取了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那么就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之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