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 视觉中国 资料图
5月11日夜晚,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ST金科,股票代码000656.SZ,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中提到,重庆金科举办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对重整计划进行了表决,并且通过了该计划。此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也在5月10日和11日分别作出了裁定,批准了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的重整计划,并正式结束了重整程序。
也就是说,金科股份司法重整正式进入了执行环节。
本次调整中,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重庆金科所涉债务总额高达1470亿元,债权人总数超过8400家。在《金科股份重整计划》的债权偿还安排里,金科股份竭尽全力,动用了所有可用资源来偿还债务。同时,通过建立补充分配机制和充足预留偿债资金,公司旨在提高债权偿还的比例。
首先,在股票资源方面,为了维持资本公积转增股数的均衡,考虑到投资者的控股意愿,转增的52.94亿股中,已有22.94亿股达到偿债的临界点;其次,在投资者资金方面,针对重整投资的总金额26.28亿元,除了依法必须偿还的职工工资、税款以及基本未来的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外,投资者已将所有投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再者,为了确保金科股份的全部负债能够得到充分偿还,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计入清偿范围,且不影响债权人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债权,待预留期结束后,将进行补充分配。
在制定资产优化调整计划时,我们通过甄别哪些项目公司应当保留以及哪些应当淘汰,以此来改善资产组合,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偿债保障。首先,巩固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必备资产,推动债务抵消股票保值并增值,让参与“以股抵债”的债权人共同享有“新金科”未来的发展红利;其次,将非保留项目公司纳入服务信托作为偿还债务的资产,由金科方作为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全面负责管理,防止简单托付,确保项目生产运营的稳定和有序,以及顺利完成交付房屋的任务,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托资产的价值,从而使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债权人能够实现资金的回收。
评估机构提交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显示,以评估基准日为节点,若金科股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假设其所有有效资产均能以评估清算价值533607.08万元实现变现,依据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的变现收益将首先用于清偿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变现收益将按顺序分配给所有普通债权人。据此预测,金科股份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大约为3.02%。
在重整过程中,依据既定的重整方案,破产相关费用和共益债务已实现全部偿还;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受偿将优先于担保物价值;职工的债权、税收债权以及5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均得到了全额支付;而对于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普通债权,其首次分配的综合清偿率预计将达到22.36%。
依据《金科股份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模拟清算与重整状态下的清偿率差异,反对该计划的债权人发现,在重整阶段,他们所获得的清偿率超过了破产清算程序中原本能够得到的水平,这表明该重整计划并未对反对者所在的表决组的清偿权益造成损害。
重庆五中院指出,该重整计划草案需详尽且清晰,不仅需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其合法性,还需契合公司运营现状,保证其实施的可行性。
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
首先在债权人方面,金科股份的破产重整方案得以以高票率通过各表决组,显示出该方案与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根本利益需求相契合,拥有健全的利益均衡体系,充分展现了其公正性和广泛认可度。其次在投资者层面。在由优质民营企业资本、央企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地方国有资本组成的强大投资团队引领下,新金科有望在未来成功塑造成为一个以增强盈利能力、资产增值和流动性为关键目标,专注于实现强劲盈利和高投资收益的不动产综合运营企业。此外,在债务人这一层面,我们也需关注。金科股份,作为一家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企业基本面的稳定。公司不仅积极推进包括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内的各项重整工作,而且对“保交房、稳民生”的政策导向作出积极响应。同时,金科股份努力保障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持续发展。
依据重整方案的既定部署,本次重整涉及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重整投资者通过受让转增股份所付出的现金投资款项、转增股份以及设立信托后的受益权。截至目前,投资者已全额支付了首期履约保证金。通过对投资者的调查,管理方认为投资者按时投入资金的概率较高。在讨论管理人的监督期限时,应确保其期限与破产服务信托的期限相匹配,而不仅仅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挂钩。目前,经过债务方金科股份的确认,已对重整计划第八章中的第二部分关于监督期限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修改为:重整计划的监督期设定为8年,计算起点为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之日。
综上所述,金科股份的重整方案依托于债务人维持经营的能力,以投资者投入优质资源作为支撑,遵循债权人利益偿还的保护原则,成功实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与兼顾,展现了重整计划在挽救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具备了实施的可行性。
此外,有债权人提出,尽管现阶段尚未发现原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因违法乱纪导致上市公司金科股份遭受损失,然而,未来在重整计划获批准前,若发现他们存在上述问题,应考虑将追回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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