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用部分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了预防及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烟台道路监控,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安全与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道路的技术设计标准,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决定,重新启用以下因路段维修和规划调整而暂停使用的测速设备:这包括5处已通过强制检测并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的单点测速装置以及1处区间测速装置。
现将相关设备信息公布于众,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我们将依法对涉及的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敬请广大交通使用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携手共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07月14日
复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示统计表
抓拍地域范围
及抓拍违法行为
测速取证设备:
区间路段内,禁止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之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超速幅度超过10%但不超过20%。
禁止驾驶超过中型标准的大型客货车辆、学校用车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之外的区域,车速超过规定限速的20%至30%之间。
禁止驾驶除中型及以上客车、货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之外的各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之外路段,速度超过规定限速的30%至50%之间。
禁止驾驶除中型及以上客车、货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之外的各类机动车烟台道路监控,若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超过规定限速的50%。
禁止驾驶除中型及以上客货车辆、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之外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速超过50%但不超过70%。
禁止驾驶超过中型规格的客车、货车、校车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这些车辆之外的其他机动车,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速度不得超出规定限速的70%以上,但不得超过100%。
禁止驾驶除中型及以上客车、货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之外的各类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且超速幅度达到原规定速度的100%以上等违规行为。
卡口设备:
设置地点半径100米路段上的“驾车接拨手持电话”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