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门的财务机构,以及武警部队后勤部门的财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进行修订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以第八十一号令予以发布。该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如何宣传和执行新修订的《会计法》相关工作,特此发出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修订的《会计法》取消了有关从事会计职业者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明确指出会计人员需具备执行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并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规定,违反会计法规的人员在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些规定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型升级的关键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系统需精心安排新《会计法》的学习、推广和实施工作,通过多样化方式广泛传播新《会计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事务及会计资料的如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首要责任,鼓励各机构自主挑选和聘用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人才,并指导会计人员依法执业、恪守职业操守并不断提升其专业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章
为了执行新的《会计法》,我们部门正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废除《财政部关于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命令》(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财会〔2013〕19号)等相关规章和辅助文件烟台会计从业资格烟台会计从业资格,并迅速进行信息公开。同时,我们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则》(财会〔2013〕18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并探讨制定有关明确会计人员职责范围的文件,以保障新《会计法》的有效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局,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统称省级财政部门)需依照新《会计法》的相关要求,迅速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工作;对于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部分,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及时的修订。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自新《会计法》正式实施后,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程序被取消。自此,省级财政部门将不再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考试、证书的核发与更换、以及调转登记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机构已经设立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该系统可根据会计管理职能的调整进行优化升级,同时,将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资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再作为会计职业的准入凭证,却依然能够证明个人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财政部门需强化组织协调,深入解读并广泛宣传新《会计法》的核心要义,同时密切跟踪社会反响,迅速回应公众关注;需开展制度梳理、政策对接和督促执行等工作;需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会计监管职能转变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和会计人员监管措施;需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信用评估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需加强信息沟通,对实施“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会计人员监管等方面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进行及时总结和推广,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
财政部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