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意通:船舶修造公司拖欠工资,张先生维权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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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先生就未收到船舶修造公司薪资一事烟台船厂招工,向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提出了投诉。烟台民意通记者对此迅速展开调查行动。

二零二一年三月,大连市的张先生通过熟人引荐,到“丰县道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就业,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承揽了蓬莱区北沟镇某家造船厂的局部业务,张先生被调派至蓬莱,负责船舱盖的加工制造任务。刚加入时,张先生向“道简公司”的负责人刘某说明,他缺乏相关行业背景,或许难以胜任该岗位。刘某却表示相信张先生的工作能力,并承诺一天500元的工资。

2021年11月,张先生提出辞职,要求结清过往的薪资,但发现少了17100元。刘某向张先生解释,称其工作期间犯下重大错误,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张先生向媒体表示,他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验收,并未发生任何问题。

经了解,“道简公司”的登记地址位于徐州市丰县常店镇,烟台民意通记者尝试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刘某,电话很快接通,刘某在说明此事已由蓬莱区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之后,便立刻结束了通话。

听说,2021年岁末,张先生屡次反映拿不到工钱的问题。那时,蓬莱区政府马上要求北沟镇政府着手解决。北沟镇政府反复多次尝试协调,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建议张先生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

2022年1月10日,蓬莱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案件,向“道简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文书》。1月14日烟台船厂招工,“道简公司”递交了涵盖工作记录簿和薪资支付清单、银行划款记录的文件。工作记录簿表明,张先生在五月份未曾出勤。然而,张先生声称他五月份确实工作了,工作记录簿是杜撰的,当时在职的员工从未进行打卡操作。就彼此的纠纷,蓬莱区劳动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提议当事人采用劳动仲裁途径解决。

一月十七日,烟台民意通得到消息,张先生当前位于外省,尚未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内容,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时,相关方有权依法寻求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或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方式,调解的指导方针同样适用于仲裁及诉讼过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内容,国内雇主和雇员在工作时长方面的纠纷,应按照此法律处理,烟台民意通记者会继续追踪这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