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约定拿着打猎的武器去山林里追捕野猪,各自行动时,有个人错误地把同伴认作野猪给射死了。根据红色星报的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到的消息,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在今年早些时候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游某因为犯了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缓期五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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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某夜,被告人游某与被害人路某通过电话,商定一同前往远安县的山林狩猎野猪。二人抵达一处河谷,游某和路某各自手持武器,然后沿河谷向上游方向行走,前进约两公里。游某随后沿着便道登山,而路某则继续沿河谷前行。两人走路大概20分钟的时候,路某从另一条小路往上走,和游某碰头后又一起走。他们走到两座山挨着的地方,路某说要一个人去地名“大岩屋”那边打猎,游某就在附近继续藏起来。
当天晚上十一点光景,游某察觉到林子里传来疑似野猪奔跑的动静,于是把猎枪装填弹药并上好膛,用头灯照向发出声响的林中地带,看见一头野猪从林子里跑过,便举枪瞄准野猪行进的方向并开枪射击,接着跑到林子最狭窄的地方进行守候。后来游某返回开枪的地点,顺着射击的轨迹钻进林子里,查看猎物是否命中,发现现场没有猎物被击中的迹象,于是走下到旁边的道路。
游某在枪击事件后屡次致电路某,期间听见路某的移动电话铃声在林间回荡,顺着声音前往,最终在一条冲沟上方十米左右的林坡上,发现了已经倒地且疑似死亡的路某。路某的身体呈现头朝下、脚朝上的仰卧姿势,在其脚边一米左右的地方,找到了路某当时持有的猎枪。路某的头部、面部以及头下地面都有血迹,他的头灯处于开启状态,被压在他的腰部下方。
游某找到路某后,拨打了远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民警电话,声称自己在山林狩猎时,路某意外从山崖坠落。随后,游某又依次拨通了李某军的电话和急救中心的电话。接着,游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急救人员以及救援队伍到来,并引导他们前往事故地点。医生在现场检查后,宣布路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经权威机构判定,受害者路某在世时遭遇他人用散弹武器于远处进行射击,左侧头面部位遭受弹片击中,由此引发严重脑部创伤而离世。被告游某声称事发当晚仅自己发射过一次枪支,并未听到其他枪声响起。根据实地勘察,被告游某射击的地点与路某倒地的位置之间实际相隔大约二十五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游某清楚附近山林有其他人狩猎,却未充分留意周边情况,因疏忽大意误伤了在附近活动的路某,致其当场死亡,此行为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存在坦白行为,且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为被害者家属弥补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获得了他们的宽恕,可以考虑减轻对他的惩罚。
一审法院认定游某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同时给予五年缓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