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
今天,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解读:《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的通知》
关于验收标准的通知》,
规定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
第三间及以上房屋的身份证明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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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背景
2022年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刚性和改善的住房需求。” 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烟台商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住建部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受理标准公积金贷款适当调整,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2.调整内容
(一)取消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确定标准为:
1、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无未偿还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2、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台商业贷款利率,视为购买第二套,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记录;
(三)有良好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四)有未偿还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房屋,且为同一房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以上房屋;
(二)有两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有两条以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四)有未偿还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房屋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且不是同一房屋;
(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且不是同一房屋;
(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不是同一套房子。
3、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限额计算。
(二)职工异地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未中断的,缴存时间与本市连续计算,并合并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来计算贷款限额。
(三)对于D类及以上或全日制博士学位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