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26日讯(记者于思伟 张欣)今天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烟台白酒瓶盖加工,发布“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6 年。”
1.德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诉烟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潘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德尔吉奥公司拥有尊尼获加苏格兰威士忌等一系列驰名注册商标。 被告为烟台市一家包装公司,经营包装材料等,潘某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称,两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印有德尔吉奥注册商标的酒瓶盖,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名被告人分别受到行政调查和刑事处罚。 此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现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烟台某包装企业伪造、销售带有德尔吉奥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 德尔吉奥声称,法定赔偿的适用符合法律要求。 潘某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与被告烟台某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说】本案是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商标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典型案件。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未经授权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本案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因此,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应当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加重。 该案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诚实公平的市场秩序。
2.烟台正方药业有限公司诉济南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告正方药业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某药品研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合同》,约定正方药业公司委托济南市某药品研发公司研发头孢克肟片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后来该项目并未获得药监局批准。 正方药业公司称,该项目未获批准是因为被告济南某医药研发公司违反合同。 因此,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定返还正方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延期付款。 付款罚金。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方药业公司与济南市某药品研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合同时,涉案药品技术尚未研发。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为技术转让(委托)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特征,应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因技术原因或济南某医药研发公司提交的材料,正方药业公司无法获得临床批件或被撤回,济南某医药研发公司退还正方药业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 本案中,济南某制药公司医药研发公司对技术和材料承担最终责任,故法院支持正方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说】本案是一起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类型的技术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类型和诉由。 明确合同类型,有助于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法的哪一部分应当以任意性条款进行补充。 本案准确认定了技术合同的具体类型,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三岛商事株式会社诉蒋、曲、孙、烟台嘉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烟台诚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告三岛株式会社是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手表制造商。 其声称,其法定代表人完成了涉案图形的设计,并拥有该图形的著作权。 随后,其向日本商标局、WIPO国际局等申请了“J.HARRISON”商标注册并获得授权。 他们将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和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 原告称,姜某等人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图形申请商标注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诚信公司、嘉诚公司违反代理规则,与姜某等人共同侵犯原告著作权。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日本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原告的作品受到中国法律的合法保护。 原告、被告瞿某均声称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均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创作草稿。 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曲某提供的证据属于虚假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曲某关于作品形成时间的主张。 事实不被承认。 姜某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申请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瞿某对涉案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授权权。 其他三被告的共同侵权主张证据不足。
【解说】本案是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明确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它体现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和自动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对公约缔约国版权的保护。 平等保护。
4、付某诉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付某拥有“轨道车辆运行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发明专利。 该专利用于保持两辆车之间的绝对安全距离。 付认为,东岳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相似,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付某称其专利为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岳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 东岳公司认为,涉案产品并非新产品,涉案专利不属于方法专利,故付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烟台中院认为,只有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才需要被诉侵权人证明该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对于操作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以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人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从涉案专利名称及权利要求内容分析,涉案专利权不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故举证责任应由付某承担。 经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因此,法院对付某的诉讼不予支持。
【解说】本案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例。 在工艺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较为困难,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本案准确判断了涉案专利是否为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并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 也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区分和定义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5.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诉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情】山东省某医院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方正公司签订合同,山东省某医院有限公司向方正公司购买医院信息化软件众邦数字医疗的开发和实施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配套服务。 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诉称,方正公司按合同要求付款后,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医疗。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方正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方正公司称,因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原因导致项目人员无法履行合同,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
【审理】烟台中院认为山东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方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等违约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单方面通知方正公司撤离工作场所并切断其工作条件,但事后未与方正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履行合同。 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主张已支付的报酬。 由方正公司归还。 双方同意在法庭审理期间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涉案软件的后续开发任务将终止,山东某医院有限公司不再需要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报酬。 方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故不予支持。
【解说】本案是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委托人违反技术服务合同的,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受托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免除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准确分析了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理分配了违约责任,实现了公平公正的审理和满意的判决。
6.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诉烟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京鲁公司是食品棒(芙蓉蟹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其声称,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生产、销售的“芙蓉海鲜蟹棒”等产品与京鲁公司共享专利权。 “芙蓉蟹棒”产品外观相同,侵犯了京鲁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声称,涉案外观设计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京鲁公司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设计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是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外观设计,其关于涉案专利是现有外观设计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责令被告烟台某食品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解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人往往会提出现有技术的抗辩,被指控的侵权人应该提供证据来证实现有技术。 如果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问题,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法定赔偿,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也无法提供许可费参考,法院只能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决定赔偿金额的因素。
7、齐其海诉山东省章丘市某机械制造公司、烟台市某门窗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齐其海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诉至“一种仿形切割模具”。 他与章丘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将专利有偿转让给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使用。 随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齐其海终止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但其后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专利产品。 烟台某门窗有限公司明知侵权产品仍购买并使用。 原告声称两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 因此,请求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履行方式等,齐其海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应该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该解除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某机械制造企业生产并销售给烟台某门窗企业的被诉侵权产品,虽然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并未改变原专利的技术特征,仍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某机器制造公司终止与齐其海的专利许可合同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这种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院根据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了赔偿数额。
【解说】本案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 无论对专利产品进行何种形式的改造加工,只要未对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实质性改变,就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 本案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激发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8.中国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莱阳机械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声称享有“锡柴”商标注册专用权,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第七类。2015年,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锡柴”商标。海关查处了一批带有“锡柴”标志的气缸垫片,并对该批假冒商品的生产企业莱阳市某机械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莱阳市某机械厂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柴油机厂注册商标产品类似的产品上使用“锡柴”字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准的商品类别上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 莱阳某机械厂生产的气缸垫产品包装,未经商标注册人柴油机厂许可,与涉案方式相同。 注册商标与“锡柴”标志相同,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莱阳市某机械厂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极易使消费者对“锡柴”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构成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解说】本案是一起假冒汽车配件商标侵权案件。 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正审理此类案件烟台白酒瓶盖加工,既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人身和财产安全。
9.爱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爱影公司声称,其通过授权获得《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 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爱盈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经营的城市住宅房地产项目中,通过摆放、悬挂带有“哆啦A梦”图案的玩偶、图片等方式,大量使用“哆啦A梦”图案。 “利用肖像做广告,侵犯了爱影公司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被告辩称,其将销售中心的布展布置交给了烟台某公司。”礼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涉案侵权作品的复制、展示。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爱影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美术作品《哆啦A梦》的著作权。 在促销活动现场放置、悬挂与《哆啦A梦》美术作品相似的卡通人偶、图片,侵犯了爱影公司复制、展示《哆啦A梦》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 烟台某礼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该活动的承办者和组织者,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a 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事件的客户,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 上述两家公司对爱英公司的责任构成共同侵权。
【解说】随着动漫产业的不断发展,许多知名动漫形象对相关公众更具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 这也导致动漫图片侵权行为逐渐增多。 本案保护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维护动漫图像著作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10.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山东烟台酿酒公司声称,其是一家主要从事白酒、食用酒精生产经营的企业。 其主导产品“烟台古酿”系列白酒在山东省享有盛誉。 原告多次发现被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在市场显着位置使用“烟台古酒”特有名称。 为此,两家公司两次达成协议,酒业有限公司承诺不再使用其生产的白酒。 产品标签上应当显着使用“烟台古酿”的特有名称,否则将赔偿烟台酿酒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随后,某酒类企业违反协议,在其产品上仍显着使用“烟台古酒”特有名称对外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烟台古酒”虽然仅由地名“烟台”和产品酿造方法“古酒”组成。 但经过烟台啤酒公司的长期使用,“烟台古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与烟台啤酒公司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志,从而具有了区别于烟台啤酒公司的鲜明特征。同类产品,足以表明产品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本案是一起“搭知名品牌便车”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 烟台啤酒公司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广泛宣传,以其标识产品的优良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被告的“搭便车”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有效赔偿了原告的损失,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