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某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近千万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偿还高利贷,造成资金损失。 因行长被判刑,公司向涉案银行提出索赔,并将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本金10元。万元及利息。 今天上午(6月15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总统私自挪用近千万元
上午8点40分,佳人地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地公司)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
据了解,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卫宁私自挪用存款。 2014年8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伟宁指使该分行营业部主任瞿某在空白支票上秘密加盖原告公司预留印章,设置私人账户密码,并将997.24万元划转至刘伟宁个人控制。 最终刘伟宁、曲某被判刑。
佳人地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烟台中院认定,刘伟宁自2009年9月起向他人借用巨额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经多次催告仍无力偿还。 随后,高利贷者介绍3家公司在刘伟宁任行长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账户,分别存入26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 其中之一就是佳人快递公司。 刘伟宁趁机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并制作预留印章卡,并指示银行营业部主任瞿某在购买的空白支票上偷偷加盖了三家公司的印章。提前吩咐瞿某私下设置账户密码。 此后,刘伟宁又将三家公司账户中的2600万、3000万、997.24万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2012年1月,刘伟宁使用私刻的另一家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指示曲某在空白转账支票上盖章,将公司账户上的1800万转入其控制的账户。 刘伟宁擅自挪用上述四家公司资金8397.24万元,其中8300.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96.94万元归其自用。 至事发前,上述款项均未退还。
涉案银行请求驳回诉讼
庭审中,该行承认行长及内部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 但该行辩称,佳人地公司与该行行长刘卫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银行利益的违法行为,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无效。 佳人地公司的存款行为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形式。 存款行为是一种变相串通他人的行为。 其真正目的是高息借钱给别人,向别人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移给银行。 应视为无效。 佳人地公司与个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认可这一点,并起诉个人债务人要求还款。 尽管案件已审理完毕,生效判决认定贷款协议无效,但佳人地公司书面声明放弃向我行索赔1000万元。 该声明已经其法定代表人批准烟台高利贷,并已送交银行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被告银行请求法院驳回佳人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庭休庭,未当庭宣判。
随后烟台高利贷,法院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金融领域存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失灵、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规范等四大问题。 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