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陈彦志律师第339篇原创内容
清明节期间,我看了一份关于万科的报告,烟台十位合伙人联名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了万科余氏团队的情况,报告信息量很大,但写得好,思路清晰。
这件事已经发酵一周了,万科方面回应称将提起诉讼,但看了报道原文,觉得可信度挺高,对万科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听说举报人之前举报过万科,结果并不好,毕竟这个房地产行业的好学生,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度很高,而且现在的房地产市场需要稳定,所以也没闹出什么大动静;不过这次烟台合伙人来势汹汹烟台高利贷,从税务角度入手,资料翔实,直指余氏的高管团队。
第一个冒出来的就是“余氏犯罪团伙”,看完整篇文章之后,感觉万科和烟台作为地方政府合作的时候,肯定欺负小股东,再加上合作方没赚到钱,就抱着同归于尽的心态。
烟台合作股东称,余某团队利用万科进行挪用资金、高息放贷、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操作。
其中,列出的逃税行为有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说实话,这些手段其实很多房企都在用,就不多说了。接下来,我们重点说说另外四点——高息放贷、挪用资金、洗钱、跟进投资。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发放高息贷款。
该烟台合伙人称,万科在全国直接或间接持有3000多家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这些公司都是万科的金融中介,在房地产项目中充当着金融经纪人和贷款汇款人的角色,以极高的利率向与万科有合作关系的股东发放高息贷款,并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和融资费,导致合伙人的综合融资成本高达近40%,完全是高利贷。
例如,某项目,万科投资1亿元,合作公司投资11亿元,合作公司投资的11亿元由万科指定第三方高息借贷,合作方为此支付了1.8亿多元的高息借款利息,但这些利润万科并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而是流向公司外部。
哈哈,在金融领域赚了钱的人,很难静下心来做真正的生意。
欺骗股东、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烟台合作方称烟台高利贷,万科在合作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项目公司的资金挪用到万科影子银行或者其他类似公司,再通过这些万科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资金转移、兑换,然后将巨额资金以高息贷给万科合作方或者以高息贷给社会公众。
这有点让人疑惑,合作公司的财务制度、股东董事层面的监督又如何呢?是不是没有任何机制,名存实亡?
以极低的价格出售项目公司资产,获取利润。
万科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再以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出售,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利润。这些销售收入最终流回万科的某个实体(如有限合伙企业)而不是上市公司的合并账户,从而把项目公司的钱洗白。第三方会用差价利润的一部分给万科的高管们“好处”,以维持这种“合作关系”。
他们利用跟投机制,为团伙高管变相牟利。
据万科前高管透露,余某会根据高管级别分配跟投金额,级别越高,金额越高,资金安全性越高,收益也越高。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从金融机构、网络平台获取高额贷款,利率在4%至6%不等,用于个人装修、购房、购车等,但用途实际不实。贷款资金通过交易对手方流回借款人控制的账户,以个人名义投资于余某控制的跟投公司。跟投公司再通过上述放高利贷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收益率高达20%以上。
万科的跟投名义上是员工激励计划,但如果标的项目出现亏损,或者跟投面临亏损,万科会首先撤走核心高管的投资,把损失甩给项目公司、合伙人以及没有信息源的普通员工,导致不少普通跟投员工面临失去本金的风险。
举报信中充满剑拔弩张之势,充分体现出公司治理层面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复杂关系,也引出了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万科如何回应,事态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