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万存款消失,储户起诉银行索赔,法院判决支行返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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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台银行某支行开立账户后,该支行行长擅自将近千万元资金转出,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为此,嘉人迪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该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千万元本金及利息。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嘉人迪公司代理律师处获悉,朝阳法院已审结此案,并判令涉案支行返还嘉人迪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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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万存款“消失”

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嘉人迪公司介绍烟台高利贷,该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曾于2011年10月、11月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该公司接到对账单后发现,其账户内997.21万元存款被非法转出,账户内仅剩2.8万余元。该案经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证实是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伟宁等人擅自转移了这些款项。

随后,嘉人迪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起诉,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嘉人迪公司称,虽然账户余额尚有2.8万余元,但因该账户目前处于“长期停用账户”状态,无法操作,并同意剩余余额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处理。

挪用储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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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会长被判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挪用嘉人迪公司存款的银行“内鬼”已于此前获刑。据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伟宁自2009年起向王学波、王志峰借入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烟台高利贷,王学波、王志峰介绍嘉人迪公司等3家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

其间,刘伟宁趁在该支行办理上述公司开户手续、刻制预留印章之机,指使他人为上述公司设置私人账户密码。后刘伟宁将上述三家公司账户共计8397.24万元(其中嘉仁迪公司997.24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使用。2014年4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开具金融票据罪判处刘伟宁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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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认为原告串通牟利

虽然刘伟宁已经被判刑,但嘉仁迪公司数千万元资产至今仍未找到。在嘉仁迪公司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一案庭审中,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承认了银行内部人员侵占客户资金、擅自转移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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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银行认为嘉仁迪公司与王学博、王志峰、刘伟宁存在恶意串通,经王学博介绍嘉仁迪公司将钱存入银行后,刘伟宁将钱借给王学博放高利贷,正是因为这笔钱存在银行,有银行的信用担保,嘉仁迪公司才允许王氏兄妹用这笔钱进行放贷。

烟台银行认为,嘉人迪公司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真实目的是以高利率借贷给他人,向其收取高额利息,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为无效,嘉人迪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命令银行归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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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向嘉仁迪公司返还本金997.2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应对因员工个人行为造成储户经济损失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佳人迪公司与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证其存款安全。刘伟宁违法挪用佳人迪公司存款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内部管理问题所致,并不免除银行向佳人迪公司支付存款的义务。而且,作为刘伟宁挪用资金罪的被害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已取得涉案挪用资金的执行文书。因此,即使涉案资金被追回,胜利路支行也应当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佳人迪公司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义务。(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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