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楼梯间私自加装防盗门,相邻业主有权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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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发案 [2022] 303

楼梯间擅自安装防盗门

指定公共区域供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

相邻业主有权利要求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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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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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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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张某二人均为蓬莱市某小区11栋1单元三层的业主烟台防盗门安装,一层有三户人家,徐某住在南户302室,张某住在西户301室。徐某、张某家的入户门外均有一条公共通道,张某家入户门旁的通道西侧有一扇公共窗户。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和西户的外墙在通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并将公共窗户和部分通道划出供自己使用。

由于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影响了楼道采光,许某与张某多次交涉无果,后许某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投诉,经多次交涉,张某仍拒绝拆除防盗门,许某只好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态度坚决,不肯同意调解,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当庭宣判:张某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安装于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与303室之间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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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

小区楼层的窗户、通道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张某未经同意私自修建防盗门,并占用共用部分,影响楼层的通风采光,违反了《民法典》第286条、287条的规定,侵犯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徐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拆除、恢复原状。被告以小区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进行抗辩,并不恰当。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营造和谐居住环境、传承良好家风具有重要意义。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从自身做起,遵守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地行使会员权利,及时纠正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纠纷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沟通的结果,原告未及时制止安装防盗门,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亦不妥。被告拆除防盗门后,双方应放下恩怨,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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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应急措施和政府依法实施的其他管理措施。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规饲养动物、违法建筑、占用通道、拒不交纳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烟台防盗门安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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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和其他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李素云

司法助理:李青

案例作者:李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