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法官有案说:楼梯间私自加装防盗门,相邻业主有权拆除吗?

admin

【开场白】

案例是总结司法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在推进法治建设、教育群众、指导办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宣传力度,即日起,烟台中院官方微信平台开设“法官谈案”专栏,精选烟台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推送参考。

楼梯间擅自安装防盗门

私人占用的公共区域

相邻业主有权利要求拆除吗?

烟台防盗门换锁_烟台做防盗门_烟台防盗门安装

(图片来自网络)

在下面

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你的疑问吧~

烟台防盗门安装_烟台做防盗门_烟台防盗门换锁

案例介绍

徐某、张某二人均为蓬莱市某小区11栋1单元三层的业主,一层有三户人家,徐某住在南户302室烟台防盗门安装,张某住在西户301室。徐某、张某家的入户门外均有一条公共通道,张某家入户门旁的通道西侧有一扇公共窗户。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和西户的外墙在通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并将公共窗户和部分通道划出供自己使用。

由于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影响了楼道采光,许某与张某多次交涉无果,后许某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投诉,经多次交涉,张某仍拒绝拆除防盗门,许某只好将此事诉诸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态度坚决,不肯同意调解,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当庭宣判:张某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安装于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与303室之间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法官意见

小区楼层的窗户、通道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张某未经同意私自修建防盗门,并占用共用部分,影响楼层的通风采光,违反了《民法典》第286条、287条的规定,侵犯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徐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拆除、恢复原状。被告以小区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进行抗辩,并不恰当。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营造和谐居住环境、传承良好家风具有重要意义。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从自身做起,遵守规章制度烟台防盗门安装,合法合理地行使会员权利,及时纠正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纠纷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沟通的结果,原告未及时制止安装防盗门,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亦不妥。被告拆除防盗门后,双方应放下恩怨,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审判长:李素云

司法助理:李青

案例作者:李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