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曝出河南省漯河市盐城区法院法官王佳佳被杀案。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盐城区法院发布关于法官王佳佳依法审理案件被杀案的通报:
8月7日晚,盐城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不幸遭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报复性杀害。
据漯河市郯城区公安机关调查,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二楼电梯口有人被捅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郯城区法院法官王佳佳已被人用刀刺伤颈部,已无生命体征。经查阅相关视频,行凶者正是王佳佳法官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郯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时,党某某因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往医院救治后,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上级法院对党某某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及判决如下:
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2021年购买,售价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微碰撞,致使党某某左踝关节、左腕关节受轻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党某某无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7月4日,党某向盐城市盐城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人李某及他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派了协助律师,案件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审理,根据党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主张的医疗费、抢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最后14天未实际住院,医生只开了1盒口服止痛胶囊、3盒外用止痛膏。结合交警部门对党某受伤情况轻重的认定及被告人的辩解,决定以15天为基准计算住院餐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他财产损失索赔请求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于7月23日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宣判后,党某某因不满法官王佳佳未全力支持其诉讼请求,未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时许携带凶器进入法官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实施上述犯罪。
王佳佳法官,女,37岁,中共党员,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部、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被任命为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从事立案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2023年审结案件428件,今年遇难前已审结案件271件。王佳佳法官参加工作以来,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获“个人三等功”,多次荣获“盐城区先进政法干部”、“先进个人”、“十佳办案干部”等荣誉。
法院对王佳佳法官不幸去世表示沉痛哀悼和极大惋惜,向其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办案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法院将化悲痛为力量,更加勤勉工作,认真履职,秉公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