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特别规定》规定,在招聘(聘用)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用人单位不得进一步询问、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提供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另外,患有严重痛经的女员工,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可在经期休息1至2天。
特别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前述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聘用)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聘用)女性或者增加招聘(聘用)女性人数,工种除外。或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岗位。根据标准,除基本个人信息外,女性求职者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婚姻生育状况。此外,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女职工或者减少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在任用、晋升、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为每位女职工每月支付不少于35元的卫生费或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由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女职工患有严重痛经,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经期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怀孕期间提供劳动保护。比如,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怀孕3个月以下、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史的,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其中,特别规定还提到,产假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返回原岗位工作。确需调换岗位的,应与女职工协商,并给予1至2周的过渡期,逐步恢复到原来的用工定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两年组织一次涵盖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症状,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申请减少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作出调整,相关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女职工如何维权?特别规定明确,侵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依法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