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24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首先在河北省启动,后来扩大到10个省份。此次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行。
《办法》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政府,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原来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按1:9的比例划分。此次改革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到要“深化改革财税体系。”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最先实施的改革。
财政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现平稳过渡。协调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情况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过渡。二是强化分类监管。严重缺水超载地区的水和地下水使用税应上调。通过设定差别税额,可以更好地运用税收调节手段抑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不合理的用水需求。三是体现地域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定不同地区平均税额最低标准,授权地方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四是调动当地积极性。将水资源税全部归地方政府,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扩大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及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按数量征收。
(二)税收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平均税额最低限额,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政府。同时,要求对地下水开采、严重缺水地区和超载地区的取水征收较高的税费。
(3)税收优惠。农业生产取水在规定限额内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农业生产取水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授权地方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全国用水定额预付款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4)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中央与地方按1:9划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政资源。
(五)税收征管。完善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征税机制,加强对纳税人水计量设施(器)的监管,规范强化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