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目新闻通讯员 郑鑫
“我只是帮别人买毒品,怎么能犯罪呢?”他坚称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殊不知买毒品牟利就是卖毒品。 12月2日,湖北省宣恩县检察院检察官释案并提醒,代购毒品赚取差价也属于贩毒!
据负责检察官介绍,田某与谭某在看守所见面,两人均吸毒。有一次,谭某找到田某,请他帮忙购买1000元冰毒。 “当时药品的价格随时在变化,我以为可以从中赚点钱。”田某以为谭某不知道毒品的实际价格,便从李某处购买了900元冰毒交给谭某,从中赚取利润。这100元差额被田某用来支付生活费。
今年7月,田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又因另一起案件被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查明,2020年1月至3月,田某在湖北省某乡镇两次通过截获毒钱、变相加价的方式向谭某出售冰毒(俗称“冰毒”),共计贩毒300元。被扣留。 ,销售至少0.7克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田某明知而向他人出售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今年11月7日,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负责检察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购买毒品而不牟利的,以毒品犯罪共犯论处。代购者提高价格或者变相涨价牟利的,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代购者收取或者私留部分药品采购款或者药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之外收取“介绍费”或者“人工费”来获取利润,这就是变相涨价。
“本案中,田某帮助谭某购买毒品,获利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检察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