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因网络搜索内容制海报宣传被罚未缴 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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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了吸引客户,水果商店的运营商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水果的效果和功能,并将搜索内容放入商店的宣传海报中。后来,一个行政执法机构收到了投诉,称果实商店中存在虚假的宣传行为。当行政执法机构核实商店的投诉线索时,发现在商店中发布的海报并当场订购了纠正。水果店很快拆除了海报。后来,行政执法机构做出了“行政罚款决定”,并罚款50,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支付罚款,则每日罚款将以罚款金额的3%进行。罚款决定有效后,水果商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罚款。因此,行政执法机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罚款和100,000元的后期资金。

经过验证后,处罚决定中提到的申诉人没有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些人因误导水果店的误导而购买水果并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基于事实,这等同于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伤害,应遵守惩罚和教育的合并原则。行政器官实施的行政惩罚应等于主观错误以及主动错误和非法行为。该水果商店没有故意的宣传,它仅在其商店中发布,并且没有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促进,该媒体的影响范围很小。同时,纠正和及时的影响已被消除,没有证据表明它造成了相关的社会伤害的后果。罚款50,000元的罚款判处罚款50,000元,这不符合行政罚款法规定的可观罚款原则。法院做出裁决,不允许执行行政罚款裁决。

法官说,司法原则,开放原则和过度惩罚的平等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惩罚法规定:非法行为稍有及时纠正。如果没有有害后果,则不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对法律的第一次违规行为和有害后果的及时及时纠正,则可能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没有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惩罚符合非统治的规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宣传海报的内容被罚款50,000元人民币,这是“超重罚款”。

法官指出,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谨慎行使裁缝,不应简单地设定惩罚标准,严格的执法,而且还全面考虑了主观的过失,客观危害,非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以便确保罚款是等效的,并且可以执行执法。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