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行为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且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 31 日发布了 4 件“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这 3 类重要的农资,其中涵盖了利用网络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以及“农资忽悠团”进入村庄兜售等典型的犯罪手段。
此次发布的 4 件典型案例里,其中 3 件把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并且,人民法院注重增强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在张某、司某等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组建了“农资忽悠团”到乡下售卖伪劣化肥,他们的组织程度比较高,销售金额也很大,对社会的影响很恶劣。人民法院判处司某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同时,典型案例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在 2 件销售伪劣种子的案例里,赵某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购入无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并进行销售,致使农户种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让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且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 名农户种植后出现大幅减产或部分绝收的情况,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
此外,人民法院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予以贯彻。在多种举措共同作用下,促进了惩防的结合。在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里,被告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来销售伪劣农资。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组织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界群众去观摩庭审活动。通过这样的方式强化了以案释法,并且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