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云南大理杨旭秋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上游新闻(报道邮箱:cnhsnagyou@163.com)从杨旭秋处获悉,法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旭秋对村妇阿文(化名)犯故意杀人罪,但其对村妇阿英(化名)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人杨旭秋因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杨旭秋对记者表示,本案中他应该被判无罪,“我没有强奸阿英,我怎么能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我今年75岁了,我会坚决打官司,坚决上诉,直至死。”
75岁的杨旭秋拄着拐杖走出法庭。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3月,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曲洞乡坡脚村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名叫阿文的村妇在家中被杀。三个月后,警方根据匿名举报将杨旭秋抓获。1994年4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杨旭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后认定,1993年3月25日晚8时许,杨旭秋持匕首到同村妇女阿文家,欲与阿文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其后发生杀害阿文的意图,用匕首朝阿文胸部、背部刺数刀。见阿文未死,又在堂屋门外用钢锄猛击阿文头部,阿文当场倒地。杨旭秋再次击打阿文右侧面部后逃离现场。阿文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1986年9月,杨旭秋又潜入阿英家菜园企图与阿英发生性关系,遭阿英拒绝后,杨旭秋用匕首威胁阿英,并刺伤其右胸,随后将其强奸。几天后,杨旭秋又潜入阿英家,再次将其强奸。
杨旭秋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于1994年6月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合法,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过重,判处杨旭秋无期徒刑,缓刑二年。
此后,杨旭秋一直上诉,直至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复审原判,认为杨旭秋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云南高院重新审理此案。2020年6月,云南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理中院重新审判。
时隔30年,该案再审。判决书显示,杨旭秋的辩护律师、四川鼎驰律师事务所胡磊提出,该案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杨旭秋犯故意杀人罪。“除杨旭秋的供述外,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犯故意杀人罪。而且,杨旭秋的认罪供述可能是在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下取得的,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另外,在尸体方位、死者衣着、尸体上的利器伤痕、头面部钝器伤痕等方面,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对于原审杨旭秋被定性为强奸罪,辩护律师认为,受害人阿英的陈述与杨旭秋的供述在强奸的次数、时间等方面存在矛盾,且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阿英胸口的伤痕无法证实是杨旭秋用刀捅伤造成的。“再加上阿英家人与杨旭秋存在矛盾,阿英指控杨旭秋强奸的动机值得怀疑。”
重申判决。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大理州检察院表示,杨旭秋故意杀人案的证据符合三项证据要求,“但这部分证据也存在无法查找匿名信来源、凶器不在案、除杨旭秋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杨旭秋犯有杀人罪,杨旭秋供述无法通过现场勘验、尸检完全证实,部分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
对于杨旭秋强奸案,公诉机关认为,杨旭秋两次强奸阿英及持刀刺伤阿英右胸部、致其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认定杨旭秋犯强奸罪。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杨旭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检察机关指控杨旭秋强奸阿英的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指控成立。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杨旭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人杨旭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杨旭秋的辩护律师、四川鼎驰律师事务所胡磊表示,尊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不同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杨旭秋强奸罪判决的裁定,“我们会在二审中继续为杨旭秋辩护,为其辩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