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饭馆老板发菜品视频被指违法,市监局回应未实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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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拍“蛤蟆汤”视频拟被罚45万,当地市监局回应:属国家保护动物__饭馆拍“蛤蟆汤”视频拟被罚45万,当地市监局回应:属国家保护动物

山东临沂某餐馆店主在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关于菜品的短片,此举被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违规的商业宣传,随之遭受了45万元的罚款。该事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近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张女士,这位饭馆的负责人,透露称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所发布的视频,仅是记录了店内的一些菜肴,并未添加任何链接,也未进行推广或扩大宣传。这些视频纯粹是她个人账号记录日常生活的内容。然而,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以她违反广告法为由,对她作出了4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7月10日午后,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的一名职员对《看见》杂志的记者表示,该事件并未实施实质性惩罚。他们已删除了宣传菜品的相关视频,并提交了一份答辩陈述。经我们单位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考虑到她能够及时纠正错误且未对社会造成损害,我们采纳了她的答辩陈述,最终决定不对她实施处罚。

张天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作为此案公益诉讼律师,在接受大河报《看见》记者采访时透露,尽管之前已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目前虽未实施处罚,却未予以撤销。这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头顶,因此当事人选择对兰山区市监局提起诉讼,旨在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目前,此案已由法院正式受理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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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号发菜品视频,被罚45万元?

张女士回忆道,在3月22日的下午,她接到了兰山区市监局的来电,告知她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她前往接受调查。她当时正身处娘家,便答应在一周内返回接受调查,并立即着手删除了相关视频。紧接着,3月24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就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悄悄塞进了她饭店的门缝中。

《告知书》中明确指出,该饭店发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广告,涉嫌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饭店方面对于调查工作不予配合。鉴于这些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饭店实施重罚是合理的,因此我们计划对其处以45万元的罚款。

张女士透露,她经营的餐馆名叫“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其规模并不算宽敞,二楼设有3个包间,一楼大厅则摆放了3个地桌,总计共有6个餐桌可供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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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所开饭店

王先生的亲戚经营了三十年之久的饭店即将面临拆迁,于是张女士邀请他到自己的店里担任厨师。为了吸引老顾客,张女士将王先生饭店的名称“千家店私房菜”贴在了自己店铺的窗户上。

她表示,在其上传的视频内容中,并未提及自家的餐馆名称,却意外捕捉到了窗户上邻家亲戚餐馆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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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所开饭店

在记者观看的那段被认定为违规广告的视频中,他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段视频上清楚地写有手写的“蛤蟆汤”三个字。

张女士透露,由于她录制了关于“蛤蟆汤”的视频,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视频违反了广告法规,因此向她发出了处以45万元罚款的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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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截图

她透露,起初执法部门与她取得联系时,提及有人因这段视频内容指控她的餐馆涉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她阐述道,她所售卖的食材均是在市场上公开采购的,绝无野生动物成分。“在我们这儿的餐馆,家家户户都能点到蛤蟆汤,这是从市场上购买的蛤蟆,各个市场都能买到,全都是人工饲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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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截图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她按时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以及《听证申请书》。在这之后的三个多月里,兰山区市监局既未取消《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未对其实施任何处罚措施。

兰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此案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天增负责代理,张律师透露,当事人通过拨打龚华律师团队设立的公益普法热线,得知案件详情后,便决定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公益代理服务。

张律师指出,对该事件的定性存在疑问。“将其归类为广告显然是不恰当的。广告内容需明确显示发布者的身份,但该短视频并未展示原告‘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的标识。视频中虽两次提及‘千家店私房菜’的名称,但与原告的店铺并无直接关联。”

他阐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互联网上的广告必须具备易于识别的特征,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识别出其广告性质。在涉及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中,广告发布者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确保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的区分。

经营者在抖音个人账号上展示了部分菜肴的原材料选择、烹饪步骤以及菜品的外观,其目的是为了呈现日常生活的场景,并且并未提及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的名字,这段视频内容并不构成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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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的时间定于2025年3月24日,而当事人选择在6月25日提起诉讼,这一日期恰好是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第90天。张律师透露,7月10日下午,兰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针对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撤销诉讼案件。

当地市监局回应:并未实际处罚

7月10日的午后,来自大河报《看见》栏目的记者成功联系到了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负责处理该事件的职员。

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视频,内容是介绍她的店铺提供的与蛤蟆有关的菜肴。需要注意的是,蛤蟆实际上是一种蟾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保护动物。因此,任何以国家保护动物为宣传、加工或销售相关菜肴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中华蟾蜍不得用于食用目的的养殖,但可被养殖用于药品制作、展览展示以及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用途。

她删除了那些广告推广的菜品视频,并撰写了一份答辩声明,我们单位经过集体讨论,鉴于她能够及时纠正错误且未对社会造成损害,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最终决定不对她进行处罚。工作人员补充说,那45万元的罚款实际上并未被执行。

我们单位广告科和法制科应当已通过电话告知她相关事宜,据同事所述,他们心情不佳,对任何解释都显得不耐烦。对于后续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我们自会依法送达。若她对此持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她有权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报道指出,张老板透露,该菜肴所用的真实食材系市场上购得的牛蛙,而非我国“三有”保护名录中的“癞蛤蟆”;在当地,牛蛙通常被称作“蛤蟆”。

这家饭店售卖的到底是牛蛙还是蟾蜍(通常称作蛤蟆),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应当对市场供应的源头进行详细调查呢?

这位员工坦言,对于此事他并不十分了解,他建议记者如需了解更多细节,可直接向新闻科提出具体问题。

之后,大河报《看见》栏目记者屡次尝试与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科取得联系,但始终未能得到任何实质性的答复。

7月11日夜晚,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消息,初步调查显示,2025年2月15日,有关人员涉嫌在网络上发布了涉及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即中华蟾蜍)制作成菜肴的视频内容。随后,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7日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并在3月24日向涉事方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递交了相关陈述和申辩材料,同时自行删除了涉事视频。至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将此决定通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对本案的执法过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