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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域政府及其办事处、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以及烟台市直属及以上驻龙单位:
为强化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题,依据《龙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龙政发〔2009〕19号)、《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计划的文件》(龙政办发〔2009〕61号)以及《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烟台申请廉租房,市政府作出决定,针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展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予以通告。
一、供应房源
(一)经济适用住房
1.房源数量:147套
2.房源位置:南山城市花园东区
3.户均面积:81㎡
价格方面,对于保障面积(60平方米)内的住宅,其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2025元;而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的住宅,其基准价格则介于每平方米2525元至2625元之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房源数量:54套
2.房源位置:东城区南沙安居小区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标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含家庭户)。
申请者家庭无房产,或者家庭成员平均居住的住房面积不超过23平方米(包括2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30942元(含)。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男须满25周岁、女须满23周岁。
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未曾参与住房改革,未曾获得过福利性分配的住房,也未参与过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活动,亦未曾购置过经济适用型住房。
此供应范围不涵盖那些享有宅基地政策权益或已取得土地承包权的集体组织成员。
所谓无房户,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是那些既没有自有产权房屋,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二是那些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由于离婚、偿还债务或家庭遭遇重大灾害事故等原因(需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将家庭或个人的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家庭,且这种转让行为已超过五年(不含五年),房屋转让的具体时间以产权登记机构的登记记录为准;此外,这些家庭在转让房屋后,也未曾租住过公有住房。
所述现居住房屋的面积,涵盖了个人拥有独立产权的住宅或租住公房所涉及的总体建筑空间。
以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三、廉租住房申报标准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措施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而对于城市中住房条件困难的低保家庭来说,他们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保障方式来申请。
实物分配涉及市政府向本次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同时依照既定标准向他们征收租金。
市政府依据既定规范,向满足条件的申请者提供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旨在提升他们租住住房的财力,并允许他们自主选择租赁房屋。
(二)申报标准
1.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家庭;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持有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该户口需连续满三年。
③无房户。
2.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家庭;
申请者需持有本市城镇户籍,并且须为已婚状态,其户籍登记时间需满三年,包括三年本身。
无房户,即目前居住情况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收据;或者家庭成员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包括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所提及的城镇户籍,不涵盖集体经济单位内部的户籍(如原村改建成居民区的户籍)以及烟台市级别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
所谓的无房户,指的是那些既没有拥有自己产权的房屋,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
所述住房困难家庭,特指那些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其中亦包含那些家庭成员人数在四人或四人以上,且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家庭。
此处所指的现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个人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以及租赁公有房屋的面积。
以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所提及的公有住房,系指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亦包括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遵循龙口市政府关于住房改革相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住房。
所述城市建成区中,东城区的界限是东起凤凰山路,西至南山路,南至牟黄路,北至北外环路;而西城区的界限则是东起大莱龙铁路,西临海边,南至河抱河,北亦至海边。
对于承租公有房屋的申请人家庭,这被认定为实物分配,并且将根据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提供相应的租金补助。
申请人若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要求,却因房源短缺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那么该申请家庭将被认定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并将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租赁补贴以实现住房保障。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按照规定提交《龙口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复审申请表》以及必要的材料,若未履行此义务,将视为自动丧失继续享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资格。
四、申报内容
各级各部门需依据《龙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廉租补贴复审表》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附上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如遇疑问,请拨打市建设局房管办电话8951379进行咨询。
五、责任分工
本次申报活动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及“主管负责”的原则,并全面实施“三级审核”和“两级公示”的制度规定。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是首个接受申请的机构。在接到申请者的申报文件后,该机构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原件与复印件的相符性、家庭收入水平、居住条件以及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完毕后,将形成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区。
廉租住房申请者需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该机构作为首要的受理单位。居委会在收到材料后,会逐一核对材料是否完备、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审查申请者的家庭收入、住房条件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等,随后形成审核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送至镇街区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需对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以及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审查,对于符合条件家庭的详细信息需在本行政区域或机构内进行公开展示(确保保留公示的影像记录),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无法成立的情况,需在《龙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龙口市廉租住房廉租补贴复审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此意见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公示原文、公示图片、申报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同报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该中心位于东城区花木兰街141号的九鼎大厦610房间。镇街区对于申请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会将他们提交的申报材料、公示稿本、公示照片以及申报汇总表等,一并报送至市民政局低保科,该科室位于行政中心1228号房间。市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家庭享受低保的情况,并在《龙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龙口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复审表)》上表达相关意见,这包括主要领导签字以及公章的加盖。完成这些步骤后,相关材料需被送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本次申请者的住房情况和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和整理,形成了审核意见烟台申请廉租房,并将这些意见提交给市监察局进行深入审核。审核通过后,那些符合申报登记条件的申请者家庭信息将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以便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监督。
六、时间要求
7月11日至7月25日期间,需进行申报工作,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将负责进行初步审核。
2.7月26日—8月2日,主管部门或镇街区进行复审。
8月3日至8月9日期间,相关的主管部门或镇街区将在各自的单位或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8月10日至8月12日期间,相关的主管部门或镇街区将对公示期间出现的任何异议进行详细的复核工作。
8月15日,相关主管部门或镇街区需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申报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时,也将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申报资料提交至市民政局。
在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市民政局对那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8月26日,市民政局将把申请家庭低保的认定结果传递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8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联合监察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以及申报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同时将这些信息录入到了住房保障系统中。
9.10月8日—10月14日,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区的负责人、市直部门的领导以及烟台驻龙以上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报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力量,细致组织安排,指定专人负责,以确保申报工作能高效、高质量地顺利完成。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若受理机构在资格审核环节把关不严导致问题发生,将依据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若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对于未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的家庭,将剥夺其申报资格,并且该家庭在未来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