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度“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最盼、最急、最难的问题,在保障高质量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综合监管执法优势,继续聚焦群众最期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严打重拳,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为“两个强省”建设保驾护航,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今年第七批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26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因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莱山区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成立联合工作组,对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侦查。6月26日,联合工作组在前期侦查基础上对烟台悦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现场发现智能喷墨打印机及多台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冰淇淋产品,冷库内存放大量相关产品。经查烟台商标申请,当事人销售的冰淇淋保质期已到2022年7月,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更改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及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性质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
二、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阳市彬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咖啡案
2023年1月6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彬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咖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2年11月14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咖啡产品侵犯了某国际知名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显著文字装潢的专用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且明知该文字商标为其他知名公司所有,仍通过网络销售显著标注该文字商标的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查处,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和假冒知名品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要对“假冒知名品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督促经营者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王某无证经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王某无证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按照执法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对接到的线索进行研判并制定方案。3月30日,联合调查组对涉案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两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白酒)。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商品货值总额达4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使品牌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四、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达和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
2023年2月2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达和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2月26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工作组发现,某仓库内正在对隔离服进行重新包装,且前后包装品牌、生产厂家不一致,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仓库及产品为海达合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有。该批隔离服拆封后重新包装,使用其他知名品牌、生产厂家的包装后再次销售。现场查封的涉案产品数量、已查明的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侦查。
搞好打假侵权、严控产品质量,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认识商标保护,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营商环境。
5.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新莱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混淆行为、酒类产品标识违法等问题
2023年1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混淆销售威士忌与白兰地、违反食品标签法,对烟台鑫磊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022年10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鑫雷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及物流公司发货处存放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威士忌在包装盒、手提袋、瓶标、胶盖等方面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包装、配色等特征高度相似,所用文字足以使人误认为涉案产品为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的产品或与其有特定联系。当事人仓库内还存放有部分XO白兰地产品,同样存在标注虚假、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进口葡萄酒市场鱼龙混杂,五花八门的包装标签让消费者在选购时眼花缭乱。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抄袭名牌”、“搞小动作”等手段牟取暴利,是造成这种乱象的主要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查、追查到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法博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利口酒、起泡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法贝蒂酒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起泡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2023年4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法贝蒂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起泡酒、两款利口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其生产的起泡酒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国内驰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生产的利口酒标签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国际驰名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可以有效维护商标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本案涉案企业同时侵犯了两件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十分典型。同时,也是政企联动打假的成果。既发挥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方面的专业优势,又发挥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提高了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和震慑力。
七、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张氏蜂产品专卖店虚假广告案
2023年9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张氏蜂产品商店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市蓬莱区张某蜂产品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组织70余名老年人观看直播讲座,推销蜂胶、土蜂蜜等。讲座内容包括“重症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咳嗽吐血……今天用,今天见效,到时候就会好转”。现场发现120余张宣传单,上面显示“蜂蜜中药方剂……软化血管、降血压”等字眼。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为消费者举办直播讲座的形式销售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使用“最直接”“最有效”等绝对化词语夸大产品功效,并将治疗疾病等联想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保健需求,设置连续听课免费项目、叠加折扣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听课长达二十多天。对蜂产品的功效、偏方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鼓吹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在治疗疾病方面的神奇效果,误导老年人购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行为。本案警示食品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采用不正当销售手段损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8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某某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超标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因涉案人员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2023年7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靳某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靳某某在加工过程中确实使用了亚硝酸盐,且无法提供所用亚硝酸盐的数量及配比。执法人员现场对加工肉制品进行取样送检后,产品中亚硝酸盐项目检测结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限值26倍以上。由于食用大量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靳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亚硝酸钠其实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它被大量添加到肉制品中,使腌制的肉制品外观更加鲜亮,使肉制品保持鲜红色。但食品中过量使用亚硝酸盐,会导致亚硝酸盐残留进入人体,亚硝酸盐超过安全残留量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危害,严重时会引起中毒、致癌。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特别是大宗零售熟肉制品时,应尽量选择综合超市、生鲜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等正规经营场所,主动索取并保留购货小票。生产经营者应增强责任意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格按照食品法律法规使用添加剂,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
九、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希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生产日期、标签信息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烟台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希恩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虚假生产日期、标签信息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措施为没收涉案产品及生产包装材料,对企业处以罚款,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处以罚款。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希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存在生产虚假生产日期、标签信息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及包装袋实施强制措施,并责令其当场改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龙口希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龙口市希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任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不仅是重大民生问题,更是重大政治问题。“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当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加大一定程度的罚款力度,一方面是个人法律责任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达到了处罚的效果,让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人真正履行好法律义务。通过本案对个人的处罚,提醒企业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10、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2023年6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违法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烟台市蓬莱区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伊洛格雷魔幻星空果味酒(葡萄味)”进行了网络抽检。经检验,该产品的二氧化钛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使“伊洛格雷魔幻星空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现出视觉效果,在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添加了含有着色剂二氧化钛的“普创流沙粉味KT1001”。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确规定,着色剂二氧化钛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酒类。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让人们享受到品种更丰富、色香味更丰富的食品,又不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超范围、超限量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此案查处以举报线索为切入点,果断采取执法抽检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查明超范围添加物质种类,严厉打击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一步维护了食品安全,消除了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风险。
11.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金百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金百香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以及发布虚假广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烟台金百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鳗鱼丝”产品所用原料与标签载明的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原料范围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所标示的成分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所标示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一致。涉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构成生产、销售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香蕉干”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构成食品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还发现,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详情页中标明“无添加”字样,但产品实际成分中含有“山梨酸钾”,与产品成分实际情况不符,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从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出发,对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广告等进行了全面排查,最终认定涉案食品标签及广告存在标签成分、产地信息不真实、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查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涉案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合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和警示了食品行业常见的标签问题,净化了市场环境。
12.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凯超市(烟台)有限公司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6月6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凯超市(烟台)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023年3月29日,Yantai City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Xinkai超市(Yantai)Co.,Ltd.进行了调查,该公司根据调查和验证后的bean启动,对6-BENZYLADEN的调查启动,根据调查和验证,bean启动了(6-Benzyladen),这是基于国家不合格的测试报告。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苯甲胺和其他物质”,得出的结论是,该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法”的第34条,构成了一种非法的操作食品行为,又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化学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扬泰市福山区的市场监督与行政局根据法律对行政处罚。
为了缩短豆类芽的生长周期,提高产量并改善外观,在豆类芽孢杆菌生长的过程中,将使用6-苯甲胺的生长,是一种有机化的化合物,是一种合成的细胞蛋白,可刺激植物的生长,并延长这种植物的新作用。 URE和前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苯甲胺和其他物质的公告(2015年11月11日)”。 该州,省和城市的相关部门已经安排了针对的抽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了风险监测,精确的调查和执法采样检查,准确地破解了可食用的农产品的非法操作,这些产品可以增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以外的物质和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食物,以外的食物添加物质和其他物质。
13. Laiy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进行了调查并处理Laiyang Chunlu农业材料分销办公室生产和销售肥料和农药,这些肥料和农药伪造并使用了其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地址
2023年10月20日,Laiy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Laiyang Chunlu农业材料分销办公室对非法生产和销售肥料和农药的销售施加了行政处罚,这些材料和农药的名称和地址使用了他人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没收了未经验证的产品,未经验证的不合格的非法并赢得了不利的非法烟台商标申请,并实现了一定的优势。
2023年8月2日,Laiyang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Laiyang Chunlu农业材料分配办公室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发现某些产品在调查和验证后是异常的Laiyang市场监督与行政局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53条和第55条根据法律对有关当事方施加行政处罚。
肥料和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是确保稳定的“蔬菜篮”的供应,以确保肥料和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市场是建立质量和安全防御线的体现,并标准化了产品质量标准。
14. Yantai Penglai地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通过虚假订单和猜测声誉调查并处理了Yantai Mituo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公平竞争的案件
2023年11月21日,Yantai City Penglai区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Yantai Mituo E-Commerce Co.,Ltd.罚款,以罚款,以违反不公平竞争的非法行为,并在声誉上征服不公平竞争。
2023年6月,Yantai City的彭莱区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Yantai Mituo E-Commerce Co.,Ltd.进行了调查使用虚假的销售条件进行商业促销和误导和误导的消费者,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第20条的《反对人民共和国》第8条。
这个案例是通过虚假订单和伪造的声誉的典型例子,以吸引消费者通过伪造的订单购买,并通过伪造的交易来增加产品的销售,从而使该案例的业务范围逐渐降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数据通常是消费者选择伪造订单的非法行为,而伪造的声誉不仅侵犯了了解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还摧毁了对非法行为的惩罚,并摧毁了与教育相结合的惩罚。
15. Yantai Penglai地区市场监督和行政局调查并处理Yantai Penglai区Gaijia Health and Beauty Salon的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2日,扬泰市彭克莱区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Yantai City Penglai区的Gaijia Health and Beauty Salon罚款,以判处Yantai City的Gaijia Health and Beauty Salon罚款,以实施虚假广告的非法行为。
2023年6月2日,基于投诉和报告的线索,Yantai City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Yantai City的Penglai区进行了有关Gaijia Health and Beauty Salon的相关调查,并在调查和验证之后,该党在店内的广告和视频范围涉及,涉及范围,涉及的范围,涉及范围,涉及的范围,涉及aech的范围。它通过将某种品牌的草药抗菌液体消毒产品包装到白色塑料瓶中,而无需标记并声称是祖先的秘密食谱,在对特定人群进行商业促进活动时,通过与疾病名称进行商业促进活动时, 上述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竞争法的第8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unfair竞争法第20条,Yantai City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Yantai City的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对法律违法。
这个案件是对“奇迹医生”和“奇迹毒品”的典型示例,目前,非法运营商为了利润,打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利用公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案例出售外科医学保健服务,他们没有医疗资格,但将包装的消毒产品固定和夸大了他们的疗效,并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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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Yantai市场监督
编辑丨张舒伊校对丨Zhao Zhao chengyu制作人丨刘hongt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