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公益岗位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已入伍和退役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当年上半年入伍且符合毕业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编外医务人员等享受笔试政策性加分的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加分项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加分。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享受最高加分项目,加分不累计(政策性加分计算期限至2024年6月26日)。
(三)查询审核结果
您可在2024年6月27日16时至2024年7月10日16时期间,随时在网站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申请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规定申请期限内取消现有岗位申请,重新申请其他岗位。如按医院要求需要补充材料,未在申请期限内上传至报名系统,应聘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申请期限内通过报名系统申请仲裁。
4.现场确认
1.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敬请应聘人员关注医院首页“人才招聘”专栏。
2.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应聘人员登记表》1份(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思想政治表现考核表(见附件3);
(4)各时期所获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专业有方向要求,学校须提供原件)。2024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证明原件(见附件4)。港澳台及国外院校毕业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证明。符合放宽年龄要求者,须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任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底色不限);
(7)按规定享受政策积分奖励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现场确认核实后,各类文件、证件原件将退还申请人,相关证件等材料原件留存备查,不予退还。
4.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虚报、瞒报报考材料者,一经查实招聘,取消报考和就业资格。
5、同一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除外),达不到该比例的,减少该岗位报名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岗位计划调整情况将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页“人才招聘”栏目中公布。
5. 审查
对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职位,采取面试方式;其他职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按照同一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为3:1。若出现人数持平的情况,则相应增加面试人数。面试人选名单将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页“人才招聘”栏目公示3个工作日。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考生考试总成绩按比例计算。招收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总成绩=面试成绩;其他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含政策加分)×50%+面试成绩×50%。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时,按比例折算后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页“人才招聘”专栏。
(六)体格检查与考核
体检考核人选按招聘计划1:1比例等额确定。如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考试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具体人选请登录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网站查询。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医院将通过查阅人事档案、面试等方式,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各方面进行进一步考察。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或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将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及格线以上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宣传与聘用
根据考核、体检、考核结果,经医院研究同意后,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页“人才招聘”栏目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员工实行试用期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招聘,试用期满,经审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6. 享受福利
所有入选人员将纳入医院事业单位管理体系,按照省、院有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七、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信息,了解招聘流程,保持电话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报到而导致缺席考试任何环节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通知要求参加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或者聘用资格。
(三)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应聘申请或录用资格。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