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公司面值退市风险,董事长安排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委托公关服务公司舆情监测团队将事件推送至媒体,在股票论坛进行舆论引导,诱导股民买入。
随后,董事长集资“救市”,雇人操纵股价,7个月内获利4800多万元。
今年6月1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细化事件经过,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1.92亿元。
董事长不仅要承担主要责任,还被证监会处以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所想“拯救”的这只股票,最终也未能逃脱退市的命运,因为其已达到票面价值退市指标,并于2023年4月3日退市。
为避免退市
董事长创造“好消息”
证监会发布的处罚通知显示,2020年4月,*ST金州公告称,公司流动性紧张,所持公司债券已发生实质性违约。2019年度业绩报告显示巨额亏损,审计报告也显示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受此影响,*ST金州股价持续下跌,5月14日至25日连续8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
2020年5月25日晚间,*ST金洲发布《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之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陈某等5人签署意向书,拟以不超过5亿元现金(含自筹资金)收购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控股平台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主营学科培训业务)100%股权,交易对方承诺2020年至2024年标的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4亿元、1.7亿元。
经调查发现,2020年4月,优胜教育实际控制人陈某向*ST金州旗下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丰汇租赁)寻求融资。丰汇租赁相关人员对优胜教育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该公司介绍给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朱某文。朱某文在明知优胜教育陷入财务困境、近三年净资产为负数、*ST金州无股权收购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安排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晚间公告拟收购优胜腾飞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告发布后,朱某文并未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而是联系了为该公司提供公关咨询服务的深圳市金麦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舆情监测团队将事件推送至媒体,引导股吧舆情,诱导投资者买入。
上述公告发布后,*ST金州股价连续8天涨停,并于6月4日突破票面价值1元。
2020年10月26日晚间,*ST金州发布公告,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雇人操纵股票价格
盈利逾4800万元
2020年5月,朱某以其所持有的北京绿百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鸿成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为质押,并签署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协议,向丰汇租赁借款1亿元;2020年7月,朱某以其控制的青岛房产为抵押,又借款3000万元。
上述资金全部划转至私募基金袋鼠基金实际控制人赵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赵某随后将募集资金及证券账户划拨给袋鼠基金总经理王某的交易团队使用。
赵某、王某控制并利用多个账户影响“*ST金州”股价。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下称操纵期间),赵某、王某控制并利用21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断买入卖出、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ST金州”交易价格。期间,账户群共计买入“*ST金州”10.81亿股,卖出7.54亿股。经计算,账户群获利4809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相关人员询问记录、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充分证明。
证监会认为,朱某文、赵某、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认为其具有市值管理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文在辩解中表示,金州慈航收购优胜教育一事,是由中植集团宋某娜提出并主导尽职调查工作,决策由谢某坤做出,朱某文只是被动配合发布信息。*ST金州股价操纵由谢某坤主导,操纵股价的初始资金来源于谢某坤控制的公司,朱某文只是被迫为操纵的资金提供担保,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王某提出,本案贷款人北京荣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硕)为中植集团的空壳公司,但本案并未调查北京荣硕贷款的流程和实际使用情况。
赵某、王某等同时辩称,本案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行为,属于市值管理性质,不应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且本案涉及的证券账户只有21个,涉案资金仅约1亿元,与近期处罚的其他操纵市场案件相比,情节并不严重。通知明显偏向于对本案中“ST金洲”交易当事人“维护市值”的“一罚三中”。
王某在审理中表示,其没有策划或直接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仅按照赵某的指令进行具体交易,仅领取固定的工作报酬,在整个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过程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根据其实际责任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通知对其处罚过重,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
证监会认为,朱某文关于*ST金州收购优胜教育由解某坤决定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综上所述,朱某文主导并决定了此次收购及重组公告的全过程,其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操纵“*ST金州”股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所称的上述行为由他人主导并决定、其只是被动配合信息发布,与本案证据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以“保市值”为由避免退市,并非正当合理的免责事由,也不构成从轻情节。事实上,朱某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使所控制的公司避免因交易指标而退市,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并筹集资金与二级市场交易员共同操纵公司股票,严重背离“三公”原则,妨碍了证券交易秩序。证监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并无不当。本案中,朱某文在共同操纵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负责设立证券账户、拨付资金,并将账户交给王某团队操作。王某作为交易决策的执行人,按照赵某的要求实施了具体交易。赵某、王某对共同操纵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证监会在确定各方责任比例时,综合考虑了各方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和主客观情况,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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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志成杜恒峰
校对 | 何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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