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打着“复明盲人工程”“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活动的幌子,以“义诊”为名深入乡镇(社区),宣称“白内障可免费治疗”,诱骗大批有医保的老年人到医院眼科“问诊”、接受住院手术“治疗”,随后通过篡改视力数据、伪造病历、开具虚假人工晶状体发票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8月2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院侵吞国家医保基金数千万元案,仅一家医院涉案金额就达2000多万元,涉案外科医生刘明涉嫌诈骗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任职期间,协助骗取医保资金逾千万元,刘某一审被判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坚称自己无罪,因为作为外科医师,他没有参与眼科的决策和管理。主治医师是否知晓该情况成为庭审焦点之一。
8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刘某明家属处获悉,二审中,刘某明依然坚称自己无罪,该案将在稍后宣判。
三家医院被指挪用医保基金数千万元 为医保老人“义诊”治疗白内障
该案共有三名被告。
潇湘晨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被告人刘明明,55岁,原为绍兴袍江医院、稠州医院眼科医生;朱某,原为义乌稠州医院、明生眼科医院眼科医生;赵某,原为稠州医院市场部工作人员。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林某阳、尤某敏(均分案起诉)、林某华(分案处理)等人合谋、约定共同以“上海华港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投资承包绍兴市袍江医院有限公司眼科部,挪用国家医保基金。他们招募被告人刘某明、李某(分案起诉)担任医务人员,招募多名市场分流队成员,以“复明盲目工程”、“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活动为幌子,深入乡镇(社区),声称“白内障病只需部分自费或免费即可治疗”,诱骗大批有医保的老年人到医院眼科“就诊”、住院手术“治疗”。
上述人员根据医保报销项目及规则定制诊疗模板,通过逆转报销审批流程、篡改视力数据、伪造病历、虚开人工晶状体发票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至案发,共计骗取医保资金2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明任职期间,参与协助骗取医保资金801.03万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林某华以“上海华港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义乌稠州医院眼科,挪用医保资金。其招募被告人刘某明等人为医务人员,招募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为营销人员,以同样的方式挪用医保资金。至案发,共计挪用医保资金47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明任职期间,参与帮助挪用医保资金249.1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任职期间,参与帮助挪用医保资金457.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涉及义乌市明生眼科医院,被告人朱某涉案,案发前,朱某等人共同骗取医保资金共计919.41万元。
文件显示,其他投资者、部门负责人和医院工作人员也涉嫌此案,均被单独处理。
涉案医院眼科股东:他们以慈善基金会的名义承担患者自费部分,实则将钱从一手转移到另一手。
判决书显示,涉案医院股东尤某某供述,袍江医院眼科获得医保的方式是通过与眼科合作的慈善基金会垫付患者自费部分,将患者包装为符合基金会条件的人,然后让基金会免除患者自费部分,但基金会实际支付的钱是眼科出资,眼科实际上赚的钱会再捐给基金会。
另一名同案非从犯冯某龙供述,他具体负责宣传分流工作,以及简单的义诊。具体就是穿白大褂,用裂隙灯给老人检查眼睛,但自己并不懂怎么检查,只是谎称老人患有白内障,不做手术会更严重,并宣传可以免费带老人到稠州医院眼科做手术,老人自费部分可免除。
冯某龙供认,这些都是眼科股东教的,股东们还教他各种花言巧语,他通过给老年人批量做白内障手术来骗取国家的钱,因为这是行业通行做法,很多医院都这么做,他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稠州医院有时候特别极端,视力在0.5左右,甚至0.5以上的病人,就被送去医院做手术。”
冯某龙供认,政策规定肉眼视力0.3以下可以报销,但为了多捞点佣金,分流人员把很多视力0.3以上的患者带到医院。这些人最终用上了医保,也就是说,患者被送到医院后,视力肯定被人为操纵过。很多患者视力很好,不需要手术,但医生也给他们做手术。医院的股东管理人员都知道眼科这样操作是为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是他们想出来的套路。
一位负责送患者来医院的工作人员坦言,老人到医院后,眼科就会安排医生给他们检查,检查结果大多是白内障,“反正就赖着白内障不放,想尽办法让他们做手术。”
外科医生是否知晓这一情况成为案件的焦点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身为营销人员的朱某、赵某均认罪认罚,但手术医生刘某却坚称自己无罪。
公诉人指控,该医院对部分视力高于0.3的患者进行手术,然后篡改病历,使患者符合医保报销条件。此外,该医院还将所谓的进口人工晶体换成国产人工晶体,以进口人工晶体的名义报销,将普通切口当成微切口报销。同时,还拿出一些卷宗证明,部分患者称手术后病情加重。公诉人指控,刘某明参与了此事。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明辩称,自己没有参与骗取医保金的行为,甚至还拒绝了医院以骗取保险为目的修改患者实际视力的要求。
被告人刘某明辩护律师表示,被告人刘某明仅为一名外科医生,不参与眼科的决策和管理。刘某明在袍江医院和稠州医院眼科均无股份,其为外科医生,不是管理团队成员,无权参与决策和管理,对财务等核心事项也无从知晓。
此外,被告人刘某明没有参与人工晶状体的购买,也不知道购买价格,这是医院的核心机密,且人工晶状体的使用与刘某明的收入无挂钩,因此其没有在手术过程中更换人工晶状体类型的动机。
辩护律师还表示,白内障手术并没有强制要求视力在0.3以下,也有证据表明医保部门并没有拒绝给视力大于0.3的患者报销。案中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刘某明对不符合白内障手术条件的患者实施了白内障手术。
对于刘明明是否知晓此事,公诉机关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
据另一名手术医生李医生供述,医生明知手术过程中病历记录和视力数据被修改,被告人刘明也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但在没有核实大部分视力检查结果的情况下实施了白内障手术。
另一名非同案被告人黄某在稠州医院市场部工作,称医院管理部门会让医生刻意写下病人的视力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然后安排手术,他们要求刘某更改,但刘某不同意,让他们找住院医生改,因为病历是住院医生管的,所以他们后来就去找住院医生了。
辩方认为,这些证词均属推论性陈述。
对于刘某明是否知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实施的白内障手术,是袍江医院、稠州医院眼科骗取医保、牟取不法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室其他人对案涉保险诈骗模式心知肚明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明作为管理医院医生的主刀医生,辩解称自己并不了解科室骗保的操作流程,明显不合理。其在明知科室存在骗保行为的情况下,仍负责实施白内障手术并获取高额佣金,且其也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评估手术风险和效果后,未对个别患者实施白内障手术,这是其为降低其犯罪行为暴露风险而做出的选择,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容否认。
一审判决,刘某明、朱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其中,刘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已开始,案件将于稍后宣判
8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刘某明家属处获悉,刘某明一审后提起上诉,8月23日,该案二审在绍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家属介绍,二审时,刘某明依然坚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为其辩护。
案卷显示,刘某明供述,其朋友认识袍江医院眼科老板林某华,便将他介绍到袍江医院眼科工作。工资保证5万元,要做一定数量的手术,但他不记得做了多少台。如果超过规定数量,每台手术还会额外给200元左右的奖金。稠州医院最低工资是4万元,其余与袍江医院差不多。
据家属介绍,刘某明本科就读于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学院前身),后被分配到辽宁一家公立医院,10多年前辞职加入一家民营医院,是一名能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全飞秒、半飞秒、准分子激光、ICL晶状体植入等手术的医生。从涉案医院辞职后,到广州一家医院继续从事眼科医生工作,年收入150余万元。
“2017年前后,全国能做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医生只有一千多名,而白内障手术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医生供不应求,年收入60-100万是基本市场价。如果他不在绍兴袍江医院和义乌稠州医院眼科工作,在其他医院工作收入也不错。我不明白他为何为了高收入去犯罪。”家属说。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主治医生刘某坚称自己无罪,称自己没有参与眼科的决策和管理,对保险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从本案来看,如果刘某对医院保险诈骗行为知情,并参与其中,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共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刘某对医院保险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行为仅限于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那么他可能不会被定罪。
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刘某明知医院实施保险诈骗,仍参与手术并从中获利,那么这对刘某不利。反之,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明知,那么刘某可能不被定罪。客观上,刘某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也是判断其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