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退费竟扣35%?上海长宁法院判决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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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费竟要扣总费用的35%?

上海长宁法院:消费者身体不适解除合同无需扣费

一份裁决,既是公道正邪的界定,也是司法公允的试炼;既是法治理念的体现,也是社会准则的标示。

近些年,我国民事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今年前六个月,全国法院就接收了民事商事一审案件1237.2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87%。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面对如此多的案件,人民法院怎样才能不忘初心,依靠裁决维护公平正义?

记者近期到基层实地调研,细致观察并记录法官们如何设身处地处理民众日常纠纷的具体事迹。本版今日特别设立“描绘公正法治”栏目,将陆续刊登相关系列文章,敬请大家留意。

判词摘录

预付式消费协议一旦生效,若消费者身体状况等协议基础要素出现签约时双方未曾预料的、非商业风险性质的重大转变,继续执行协议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允,经与商家沟通未果,申请终止预付式消费协议的,法律应当予以认可。

原告健康状况出现变化,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相关私人健身指导合同,有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作为依据,因此原告决定终止合同的行为具备充分理由,不属于违反约定,无需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和附加费用。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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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退款事宜期间,内心感受十分痛苦,上海市民陈女士这样对《法治日报》的采访者说。她之前在某个健身场所投入了8.4万元购买个人指导课程,后来由于腰椎间盘问题导致无法继续锻炼,向该机构申请退还费用,却遭到要求扣除将近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还包含了服务费用。

反复沟通未果,陈女士只好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本以为是个小事,没想到法官多次组织开庭,把事实核查得明明白白,最终完全采纳了她的诉求。陈女士感慨道,过去常听人说“购卡简单退货难”,这次法院的裁决,让她真切体会到司法的温情,以及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力量。

报健身课遭遇伤病

2023年7月某日,陈女士在送孩子去游泳学习时,顺便进入了一家叫××体育的健身场所。一位工作人员主动向她推荐拳击健身项目,并承诺可以免费为她做身体机能评估,表示参加拳击训练能够使身体变得更强健。

教练讲解得非常清晰,体验课效果令人满意,陈女士在2023年7月27日与××体育达成了《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购入了100节定制的拳击课程,原价是6.5万元,享受了2万元的折扣,最终合同金额为4.5万元,协议里特别注明了“此优惠课程不允许退款”。

参加了一些拳击健身活动之后,指导人员向她提出要增强肌肉锻炼,推荐购买特别设计的—标准课程。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姓陈的女士又和××体育机构签署了《特别设计的私人指导课程合同》,买了总共一百节特别设计的—标准课程,原价是六万五千元,享受了二万六千元的折扣,最终签约金额是三万九千元。合同文件同样写明了“优惠性质的课程,不能取消”。

陈女士在半个月内买了两次健身课程,总共花费了8.4万元,她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教练的介绍非常动听,自己一时冲动就签了合同。

今年8月5日,有媒体人员前往那家健身场所进行探访,发现该机构占地面积颇大,拥有两个楼层,其中一楼是健身操房,二楼则是个人指导训练空间,这两个区域加起来的面积超过两千平米。拳击专项训练的场地被隔断设施划分出来,地面铺设着蓝色地垫,各式拳击器材被安置在墙边,并且悬挂在隔离带附近,不过当前没有学员正在参与拳击练习。

陈女士没想到,她在当地的锻炼活动突然中止了。

“我在2018年8月接受过腰椎间盘手术,参加拳击训练前,曾向指导人员说明过这个情况,对方表示可以参加,不会有妨碍。”一位女士表示。但事实上,拳击训练刚开始不久,她就感到腰部出现疼痛,于是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到了2023年9月,医疗机构给出了检查意见:腰椎间盘问题依然存在,建议不要参与高强度身体活动(包括使用器械的锻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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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他的拳击课程已经完成了13次,还剩下87次未上;而他的常规课程已经上了6次,还剩下94次要上。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陈女士拿着医院的检查单据去机构交涉想要拿回钱,工作人员起初让她去办停课的文件,看她立场很硬,又说她自己决定不续约了算违规,要照合同上说的付5%的管理费和30%的赔偿金,加起来是29400元。

这实在太不合理了,陈女士觉得,机构用标准条款设定那么高的手续费和赔偿金,显然侵害了顾客正当权利。多次交涉都失败了,陈女士把××体育告到了长宁区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剩余未使用的钱款,共计75810元。

我赞同她提起诉讼,由法官裁定此事。今年八月五日,我与体育界负责人王先生会面,他向媒体讲述了此事经过。

他告诉对方,那时他以为陈女士支付29400元的违约金(包括手续费)是应该的。

合同上清楚写着,所谓优惠项目,不得反悔,并且有赔偿规定,她签了字,就代表同意这些条款。王先生解释说,健身行业属于服务领域,提供服务需要管理费用,涵盖员工薪酬、教练奖金、店铺维护费用,以及一些其他开销,因此才制定赔偿金和手续费。

根据掌握的情况,案件最初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展开审理,后来依照法律规定转为采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展开审理。在此期间,由于相关健身场所更换了经营单位,陈女士向审判机关递交了补充性材料。

二零二四年七月,依照法律,审判机构作出裁决,要求××体育,在判决产生效力后十天内,退还当事人七万五千八百一十元整。

正当原因并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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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丁宁表示,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手续费。

合议庭审理后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料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继续执行合同对消费者极不公平,若与经营者协商未果,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确实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私教课程协议,有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作为依据,因此原告解除协议的行为有正当理由,不属于违约行为,丁宁这样表示。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丁宁认为,现实中,很多健身场所的会员合同里包含“因健康问题只能暂停上课”之类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顾客的基本权益,导致退款请求难以得到满足,也妨碍了健身产业的正常进步。

该判决确认了参与健身活动的个人身体状况是签订健身协议的基本前提,当个人身体状况出现订立合同时未曾预料的显著转变,若继续执行协议对个人明显不公,那么个人提出终止协议便具备正当理由,不构成违反约定,无需采用协议里规定的违反条款。

裁决宣告之后,××体育迅速执行了裁决要求。“法规向来严明,我们敬重审判机关的裁定。”王先生表示,他们在审判结果公布之后,不再沿用旧的经营模式,而是依照场馆的定价规范,以单次使用来收取费用。

公平审判,令我倍感温馨。陈女士在向记者告辞之际谈道,预付式消费十分普遍,固定条款也很常见,消费者应当理智购物、小心购物,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际,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

今年7月,本案获评2024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本报记者陈磊,余东明,周斌,张海燕,本报见习记者王宇翔报道

【法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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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院裁判回应和指引预付式消费

丁宁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在庭上剑拔弩张、观点激烈交锋。

健身场所表示,契约上明确列明了违背约定的条件,当事人本人也亲笔画押,他们收取赔偿金合情合理

陈女士不肯妥协,表示自己的健康状况已无法继续运动,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她只参加了不到两月的时间,总共花费了八千余元,对方却要求扣除三万元作为违约赔偿,这完全等同于强索钱财。

双方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初次开庭后,我感到非常矛盾和拿不定主意,一方面,顾客由于身体不适提出终止合同,确实很难被视为违反约定;另一方面,协议中明确包含了违约赔偿的条款,并且用特殊标记强调过,不能轻易说这个条款无效。

在深入分析案情,同时系统归纳预付式消费领域常见及复杂状况时,我察觉到这起事件凸显了顾客“入会简单退会困难”的现象。实际操作中,众多健身场所的会员合同里包含一些对顾客权益设置障碍的固定表述,例如因健康问题只能暂时停课,退费需机构批准,购买后不予退款等,这些条款在消费者遇到疾病等无法继续锻炼的合理状况时,依然要付出高额赔偿才能拿回费用,导致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也限制了健身产业的正常发展,这类情况迫切需要司法机构的明确裁决和规范。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于合同基本要素出现显著变动,若继续执行会对一方造成明显不公,便提供合法解除的途径,我认为,在健身行业的预付式服务协议里,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属于此类协议的核心要素,一旦该要素产生重大转变导致参与者无法继续享受健身项目,理应授予其终止合同的权利此外,有关违约的条款需理解为购买者有意识违背约定、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不应涵盖购买者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合同而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在此案例中陈某女士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司法部门依照法规下达裁决之后,相关运动场所单位立即执行了退款责任,郑女士应有的退款权益获得了全额实现,此事能体现法律公正,消费者确实能体会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也能看出司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坚定意志和有力举措。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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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强人所“伤”

【专家点评】

方斯远

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经营方式,在财务资源整合、客户维系机制、市场推广策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都能为企业提供助力,具备一定的市场可行性,不过它本身固有的缺陷,就是购买者与销售方之间信息传递不均衡、双方权利不对等,导致购买者既要承担资金被占用的问题,又要面临商家可能无法履约的潜在危险。

该法院的裁决依据合同条款,同时参照民法典里情势变更条款、公平理念以及诚信要求等法律准则,针对具体案件兼顾了商贩与顾客的合法权利,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方法指引和思想参照,达成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协调一致,具备显著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彰显了洞悉契约内容的法律才能,达成了预期目的。该裁决恰当运用了“情势变更”的规则,把顾客出现的重大健康问题(腰椎间盘突出)看作是合同底座出现了根本性变动,透彻说明了健全的身体状态是健身这类与人身紧密相连的契约得以推行的根本条件。此外,对格式条款实施了“意图性解释”,清楚表明商家设定的大额违约金,是为了防止顾客随意毁约,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因身体变差等客观、非故意因素而终止合同。

达成了在倾斜维护中的实质公正,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这一判决明确合同履行不应以牺牲消费者“健康权”为前提,体现了“以人为重”的司法关怀,表明了法律不强迫他人行难事,更不强迫他人承受伤害的原则。判决厘清了违约金的性质,明确了其并非惩罚手段,有效制止了商家在未遭受实际损失时,借助格式条款获取不当利益,维护了个案的实质公正。

发挥了促进市场良性运行的规范效应。该判决显著提升了公众依照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念,同时向所有预先收取费用的商家发出了清晰的司法信息:商业运作的根本在于诚实守信和提供良好服务,而不是借助苛刻的合同内容“束缚”购买者。判决促使商家建立更有人情味的离场流程,将目光从眼前的“盈利驱动”调整到长远的“关怀与信誉驱动”,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良性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