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从未结婚,也没有孩子。 1994年,王某委托他人代写遗嘱,表示其房屋、耕地、树木等财产将由侄女小王继承。几年后,工程建设占用了部分林地,造成补偿11万多元。为了这笔补偿金的继承权,王某的二姐王菊菊与小王发生了争执。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王某菊声称,被告小王持有的遗嘱年代久远,字迹不清,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由于我与王某是亲生姐妹,我应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应依法享有涉案林地及林地补偿款的继承权。
小王辩称,从王某死亡之日起到征用林地补偿开始之时,王菊对林地继承并无异议,且王某死亡时林地并未被占用,因此林地补偿并不是直接补偿。遗产财产。当王要求别人写遗嘱时,有很多人在场作证,他还负责王的出生和后事。虽然遗嘱中的字迹模糊,但可以清楚地看到关键信息,这可以证明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武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时,代写人及两名证人在场并见证了文字内容,其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要求。虽然两名证人均已去世,但经与代笔人调查核实后,取得的证言,结合王某住院期间小王作为患者家属照顾王某以及小王埋葬王某的事实,可以证明遗嘱的遗嘱。这才是王的真实意图。 ,其内容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随后表示,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的六项正式要求并确认死者的真实意图。表明遗嘱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小王提供的遗嘱有立遗嘱现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并盖章。内容的真实性可以根据遗嘱前后的事实来判断。该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应当认定为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全媒体记者詹海峰通讯员李方明唐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