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朝义
通讯员 夏雪华 王思苗
记者12月6日从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法官黄培英的调解下,赡养费纠纷原被告双方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在年满18周岁时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一笔款项。一岁以下子女抚养费总额为85000元,已支付至原告母亲的银行账户。
麻城苑
2009年,原告母亲曾某与男子王某登记结婚,并生下女儿王小欢(化名),即本案原告。因性格不合,曾某与王某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给女方一万元,非婚生的孝宥皇后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直至王小欢满18岁。”结尾”。
由于物价上涨,王小欢的生活费和学习辅导费不断增加。原本约定的每月500元的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她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而事实上,自双方同意离婚以来,王某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以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女方的1万元。
无奈之下,15岁的王小欢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2021年9月起的子女抚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年标准的50%计算) ,至原告年满十八岁)。
立案后,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麻城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具有丰富家庭纠纷调解经验的“家事协商”法官黄培英审理。黄培英了解事情原委后,征得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并安排原告、原告母亲曾某、被告王某三人一起沟通、说明利弊。
最终,在黄培英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赡养费8.5万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至原告母亲的银行账户。
目前,8.5万元赡养费和1万元离婚协议书费(合计9.5万元)已支付至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黄培英告诉积木新闻记者,王某与曾某虽然离婚,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孩子的成长并没有因为离婚而结束。终止。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王某、曾某、王小欢经协商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对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应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