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严打洗钱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范某怡受贿2000万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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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毅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00万余元。以受贿犯罪所得的名义购买房地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构成洗钱罪。因犯洗钱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伪造虚假债权和债务以协助转化贿赂和赃款

2015年,庞某明知是阮某犯受贿罪,但仍协助收受并保留300万元现金贿赂款。庞某以借钱为名,与受贿人亲友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掩盖、隐匿贿赂款。它的起源和性质。 2015年、2018年,庞某以还款名义分别向受贿人指定的收款人交出现金50万元、100万元,同时多次以现金方式向阮某支付利息。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主观明知涉案资金属于受贿罪,并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资金真实来源,从而正式切断了涉案资金的联系。案件涉案金额及受贿情况。帮助他人包庇、隐瞒受贿行为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已构成洗钱罪。如果庞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物,并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含义

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与洗钱密切相关,洗钱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中高发的关联犯罪。迫于纪律和法律的威慑力,公职人员往往不敢直接占有和使用受贿资金。相反,他们首先将涉案资金交给第三方进行洗钱。这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加大了办案机关查办的难度。本案洗钱分子通过与第三方伪造债权债务的方式协助资金转换,从根本上改变了涉案赃款的性质,将“黑钱”变成了“白债”,原本非法的资金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加强洗钱查处,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切断利益链条,全面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效能。

投资房地产以隐瞒贿赂犯罪所得

2017年至2023年期间,范某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00万元以上。 2022年2月,范某分四次向林某行贿现金262万余元。他把钱存到林名下的银行,然后转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来付房款。随后,范某以孙女的名义申请了房产登记。

本案经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范某为了掩盖、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受贿犯罪所得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 。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范某因认罪、返还部分赃物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投资形式“自我洗钱”的案件。为了给行贿犯罪披上“隐形衣”,范某将行贿所得以现金方式交付他人,并教唆他人购买投资性房产。这正式堵住了金钱与受贿罪之间的直接联系,他也有了包庇、隐瞒自己的能力。以犯罪所得收受贿赂的犯罪意图和行为,应当按照洗钱罪处罚。加大对“自我洗钱”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惩治全链条犯罪,防止任何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利。

亲友帮忙“漂白”非法资金

2019年6月,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卢某在逃期间,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得60万元藏匿于妻子家中某处。他明知资金来源和性质,但仍将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投资该项目。

阳朔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如果其如实供述、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洗钱案件。他明知涉案资金为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但仍将其存入个人账户,随后又将资金转入工程项目投资。这正式切断了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洗白”行为,应以洗钱罪论处。 。实践中,人们因亲友等特殊关系,在不关心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移、隐匿、处置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亲友关系不是排除洗钱罪适用的法定理由。公众应以此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通过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洗钱

2022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陈某注册了匿名数字钱包,以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形式收取贩毒资金。此后,陈某多次将收集到的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入其实名数字钱包,并从数字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中提取35000余元。

本案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一审、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陈某为了掩盖、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收集虚拟数字货币,然后转账、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典型含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的案件。为了掩盖、隐匿毒品犯罪所得,陈某要求买家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匿名数字钱包收取虚拟货币,通过加密交易将钱转入实名数字钱包。平台将其套现,并将赃款“漂白”。其行为形式上切断了所获取资金与上游犯罪的联系,阻碍办案机构追查赃款去向,已构成洗钱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强、跨境流通便捷、不受金融监管等特点。它们逐渐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工具,极大地阻碍了洗钱犯罪的识别和追偿。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