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城市存量(社区)“老化”问题日益显现,“城市更新”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发展,“更新”的对象和目标正在向多维度发展,从单一的环境改善转向当今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改善;从旧区改造、“城中村”治理,到滨水空间振兴、蝶形老化产业基地……城市更新正在从整体规模更新和渐进式微观更新两个维度进行,推动我国城市发展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另一方面,城市更新不可避免地涉及现有空间利益的重新划分,可能会因居民诉求得不到满足、居民权利边界不清等问题而导致进展缓慢甚至障碍。电梯。楼内居民提出了反对,小区绿化带改造成停车位的过程中,也有部分居民提出了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电梯安装典型案例,可见问题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一方面来自于城市居民住房空间权诉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来自于城市空间格局的固化及其对居民生活习惯的影响。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推进城市更新的“必须回答”。而“法治”无疑是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
政府搭建平台让各方参与
随着城市更新的深入,各方利益交织日益复杂。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针对具体城市更新项目搭建“平台”,引导业主、企业、居委会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形成资金、信息等各种资源在平台上流动、互动的局面。各方也可以在平台上讨论、表达诉求。相关部门可以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平台,实现线下和线上“双平台”运作模式,大大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城市更新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终端及时获取信息并提出意见。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平台上设立“数字会议室”,供居民与政府、居委会、企业等各方足不出户共同讨论“家”事。
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实现利益平衡
城市更新的目的是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居住体验,从而进一步改善和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由于利益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立法应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居民的权利进行详细梳理,按照“基本权利-权利-利益”分层处理保护对象。应区分“权利”和“利益”,将权利中的基本权利作为必须优先保护的对象。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或者基本法规定的与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有关的权利。这也要求政府部门为城市更新过程中暂时陷入贫困的人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他权益可根据现有条件尽可能满足。如果确实无法满足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然而,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其内容都会随着法律规范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法治前提下的利益平衡。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公众有效参与
毫无疑问,即使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对城市更新等事务仍然具有很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主要体现在空间规划、权利划分、资金使用等方面。近年来城市更新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政府“看得见的手”的推动。因此,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政府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来推动城市更新;另一方面,如何促进政府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也是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也就是说,立法在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应该为权力的行使过程设定“参数”,例如城市更新各方权利分配的听证程序、资金使用全过程的公开等。 。
同时,还要注重公众的有效参与。一方面,公众参与城市更新是走市场化、法治化道路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城市更新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公众积极参与各个环节,了解每一步的意义,才能对最终结果形成由衷的认可和真诚的接受。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是:信息、表达、决策。立法在赋予公众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明确区分对某个城市更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和愿意了解情况、监督情况的其他公民,并赋予他们不同的实体权利和权利。执行程序以实现平等但有区别。赋权,确保公众参与的效率。
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纠纷
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以民事诉讼和调解为主要方式。在城市更新中,行政权力介入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利益),形成“公与民互动”的格局,这决定了传统的解决方案可能无法处理解决城市更新纠纷的任务。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冗长,难以适应城市更新的快节奏;另一方面,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有效调解行政权力。因此,直接受行政权力影响的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应成为解决城市更新纠纷的主要方式。计划。同时,民事调解和民事简易程序对于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利益纠纷可以发挥作用。我们还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比如在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地区试点采用“临时仲裁”等简单程序,实现效率最大化。
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改善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水平的有效途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更新,是这项事业行稳致远发展的有效保障,也是“人民城市”理念的生动实践。
《光明日报》(2025年1月18日第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