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数十万元的大额转账,还有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这些费用中,哪些算彩礼呢?在夫妻离婚时,又该如何返还呢?4 月 11 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彩礼案例。李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婚前转账的 30 万元、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都属于彩礼,要求妻子张女士全部返还。法院认定改口费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同时,考虑到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以及彩礼数额和花销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 6 万元彩礼。
去年 2 月,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目的是结束持续一年半的婚姻。丈夫李先生同意离婚,不过他提出婚前曾给张女士转账 30 万元,并且还陆续转账 48400 元,这些钱是用于购买钻戒和结婚对戒的。此外,在婚礼上,他的父母给了张女士 1 万元改口费,这些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的,都属于彩礼,张女士应该返还。
张女士承认李先生进行了转账这一事实。她觉得 30 万元的大额转账属于赠与行为,而非彩礼。同时,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改口费也都具有赠与的性质,不应该进行返还。
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审理后准许离婚。李先生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李先生婚前给张女士的 30 万元以及转账 48400 元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钱,都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的,这种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认定为李先生支出的彩礼。改口费具有象征意义,它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以及祝福。这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而给予另一方的赠与,应当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所以,此案中所涉及的 1 万元改口费不属于彩礼,而是李先生父母给予张女士的赠与,并且在婚礼时已经完成了交付,李先生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明确了彩礼的范畴与数额后,张女士究竟该返还多少呢?法院的观点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同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彩礼给付致使李先生生活困难,所以不能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鉴于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彩礼数额以及花销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让张女士返还李先生 6 万元彩礼。
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哪些属于彩礼?哪些是赠予?
4.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属于彩礼的情形。
一方在具有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给予的价值并非高昂的礼物以及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结婚前后的各种礼金和费用支出可依据彩礼的特征来具体分析。见面礼是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行为,不宜将其认定为彩礼;“三金”,因其金银首饰价值较高,并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把它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礼金和磕头礼金,新人双方是受赠人,这些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法官表示,在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问题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彩礼应返还;其二,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也应返还;其三,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同样应返还。 但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可能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返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能够依据具体案情来酌情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给付彩礼的目的已达成。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但要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就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彩礼的给付时间;二是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三是共同生活时间;四是孕育情况;五是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六是当地习俗;七是当事人的意见等,以此来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